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8萬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7,03
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萬6,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