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KHAMS.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46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PHAKHAMSUPHAT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尿液檢體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偵卷第13、1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紙、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1紙、法務部-外勞動態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2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2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