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80號聲請人 謝宗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柏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台端聲請狀狀底漏未簽章)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起息日「本聲請狀送達之翌日」意旨為何?如為誤繕,請更正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四、相對人李柏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