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原告 簡月粉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 劉傅緞妹劉水元 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光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傅秀英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吳 劉旦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通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貞 賢( 劉利湧 之繼承人)被告許 劉菊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雄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添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賴玉秀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湯幸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郎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香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村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子家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秀嬌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陳 宋枝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鍾兆昌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鍾秀琴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鍾承 文(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鍾承東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鍾承仕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宋根盛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宋春盛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謝 宋秋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宋結盛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王湯瑞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鄭 梁玉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蔡菊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信 平(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信東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忠林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吳謝桂蘭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禎榮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禎發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禎炳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樑英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承 恩(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黃俊雄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黃泰弘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黃聖讚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黃玉女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黃秀蓉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邱 劉娘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波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晉溢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金連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瑞蓮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鈵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強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勳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淑珍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廖蘭妹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建廷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建辰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素珍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被告陳 梁春華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王秀蕙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美華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清華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惠 玲(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美清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訓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雅玲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美姻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稚盛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美玉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美卿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桂 珍(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塘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要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桂珠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桂美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桂滿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王秀蘭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湯欽郎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湯欽華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湯雪娥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志緯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慶宏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榆疌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鄧美惠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徐鳳青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又元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永冠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佳妤 (劉水元派下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王秀蘭被告劉 魏有妹劉寧元 派下之繼承人)
劉英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賢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傅石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林開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橋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國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謝杏心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吳秀香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卓劉團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柏劉和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許 劉春枝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民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仁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財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利麒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貞炫 被告 陳耀金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玉英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桂英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蘭 英(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香蘭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平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秀琴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真樂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樑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優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貞豐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鳳 蘭(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秀春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羅秋蓉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嬌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文鶯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禎鐽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枝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錁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楨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侃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慧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翠媛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建榮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建昌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大維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育如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又誠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信昌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信雄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信貴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梁修正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簡信濃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簡文 忠(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簡秀鳳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簡文保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簡雪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連貴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其芳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許富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仁忠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秋 香(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仁勇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秋鳳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仁義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智維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智雯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智晴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曜新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芸逸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芸瑄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謝依鈴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瑞芬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瑞芸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科佑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宛柔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諭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明翰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許意晨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許齊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許春妹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茂盛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茂錦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美雲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翁美明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翁茂正 (劉寧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陳勤妹劉金元 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良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孆慧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瓔徵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劉 貞杉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劉利雄(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光輝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光華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建森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阮 劉月雲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方 劉月霞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張 劉富美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黃 劉貴美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廷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瓔儀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黃升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品音 (劉金元派下之繼承人)賴 許桂妹劉華興 派下之繼承人)黃 賴淑妹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黃染子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謝慶祥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謝明峰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王秀惠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謝慶麟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美玲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鳳玲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貴珠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豪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鵬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勇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永金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劉 賴惠美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永春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永期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賴 永聖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梁瑞金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謝亦芬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 謝佳樺 (劉華興派下之繼承人)黃 劉花妹劉業興 派下之繼承人) 余劉 森妹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陳 劉桃妹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徐 劉貞玉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鎮源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劉 育芬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秀玉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宸鳳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郎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陶劉菊 妹(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賢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芩邑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錦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陳 邱玉敏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陳 邱玉娟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邱玉枝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邱俊 華(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邱琴貴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彭 邱郁評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邱建華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玉英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玉蘭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逢基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賴玉庭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廖雪妏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廖春萍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范廷妹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文乾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思辰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仕晨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鳳蓮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鳳美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文相 (劉業興派下之繼承人) 劉目樹劉煥元 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蘭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木村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木春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花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金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垂柳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洪邱大妹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垂科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對妹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張玉燕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秀芬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秀宜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俊偉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沈進財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沈金菊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沈福來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沈福春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沈麗華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凱祥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韓天斌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韓天倫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韓美 娟(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銘泰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陳佩君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劉尾妹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燿程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顯炉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邱顯烺 (劉煥元派下之繼承人) 劉曾笑劉利宏 派下之繼承人) 劉春鈺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春蘭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玲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緞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倩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玉珍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瓊頎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瓊熒 (劉利宏派下之繼承人) 劉貞銘 劉貞晴 劉利隆 劉利咸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劉利鶯 劉利光 劉禎珠 劉禎彩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劉利隆被告 李玉清
曾憲洞 劉利村劉 陳月妹 邱瓊棣 劉湯幸妹 施宏昌 劉利錦 劉利海 劉利樑劉耐妹 劉秀蓮劉秀梅 劉秀寶 劉貞熾 (劉利湧之繼承人) 劉貞煒 (劉利湧之繼承人) 劉貞熹 (劉利湧之繼承人) 劉貞晃 (劉利湧之繼承人) 劉季雲 (劉利湧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85人應就被繼承人劉水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3024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82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寧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17人應就被繼承人劉金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21人應就被繼承人劉華興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216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33人應就被繼承人劉業興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6所示被告29人應就被繼承人劉煥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編號11所示被告9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利宏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列民國103年7月14日列印之本件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之所有權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桃園縣○○市○○段○○○○號土地(地目:溜,面積:6030.47平方公尺,改制後地號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聲明為:就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以變賣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見本院卷㈠第3至5頁)。嗣原告查得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劉水元、劉寧元、劉金元、劉華興、劉業興、劉煥元、劉利湧(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見本院卷㈨第33、34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劉利宏等8人均已死亡,除劉利湧之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外,其餘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則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乃追加上開8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85人應就被繼承人劉水元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3024辦理繼承登記;㈡如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82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寧元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㈢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17人應就被繼承人劉金元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㈣如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21人應就被繼承人劉華興所有系爭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216辦理繼承登記;㈤如附表編號5所示被告33人應就被繼承人劉業興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㈥如附表編號6所示被告29人應就被繼承人劉煥元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㈦如附表編號11所示被告9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利宏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800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㈧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變價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見本院卷㈧第163至164、452頁)。
經核原告上開變更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曾憲洞、劉貞熾、翁許春妹、翁茂錦、 劉翁美明 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土地面積為6,030.47平方公尺,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數多達3百餘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如以原物分割之方式進行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均狹小,分得之土地均不易利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請求本件以變賣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曾憲洞、劉貞熾、翁許春妹、翁茂錦、劉翁美明均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之分割方式(見本院卷第38、39頁)。
㈡被告劉禎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所
為之陳述略以:宗親會決議有想協商購買原告之應有部分,但因價格談不攏,故伊主張原物分割(見本院卷㈤第242頁)。
㈢被告 劉廖蘭妹 、劉建廷、劉建辰、劉素珍等人亦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先前到庭所為之陳述略以:尹等不主張原物分割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42頁)。
㈣被告劉貞晴、劉利隆、劉利添、劉利麒等人亦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依其等先前到庭所為之陳述略以:希望保持原狀等語(見本院卷㈧第76頁)。
㈤被告劉禎彩、劉利鶯、劉貞晴、劉利光、劉利錦、劉利海、
劉利樑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具狀陳稱略以:若以變價分割,最終難逃賤價賣出,且若要標得系爭土地,對一生辛勤務農之大部分被告確實難以籌措資金,係何等不公平。況系爭土地地目為「溜」,雖無蓄水,但有灌溉渠道且具灌溉功能,為免於變價分割後取得土地之人任意改變現狀,致影響相鄰農地灌溉,伊等宗族共有人一致主張應保持現狀等語(見本院卷㈧第59頁)。
㈥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登記之共有人劉水元
、劉寧元、劉金元、劉華興、劉業興、劉煥元、劉利宏(以下合稱劉水元等7人)均已死亡,如附表編號1至6、11所示之被告各為其等之繼承人,且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劉水元等7人之應有部分即應由上揭繼承人分別共同繼承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復未據被告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
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且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迄今仍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則原告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前揭被告主張應保持原狀乙節,自不可採。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茲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劉水元等7人已死亡,如附表編號1至6、11所示之被告各為其等派下之繼承人,且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已詳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為求分割系爭土地,自應許其就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之被告應各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
㈢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
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又如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得判命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至明。所謂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當依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包括法律上禁止共有物細分,以及分割後之共有物各部分性質上難以利用或價值有相當之減損者。如採行變價分割,通常係因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割或以原物分割有困難或反而對共有人不利之情形,是倘共有之土地予以原物分割,會致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面積過於狹小、狹窄、不完整、面寬不足,而不利於土地之利用價值時,即不應採行原物分割,此時若採行變價分割,可使該共有之土地得以整筆統一出售,自得提高土地之售價,並以其賣得之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對各共有人均屬有利,自屬妥適之分割方法。茲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經濟效用、到庭共有人或具狀表達之意見、共有人之人數眾多不宜予以細分及不同意變價分割之共有人,又未具體表明適宜之分割方法,再衡以變價分割方式,透過自由市場競爭之機制,由需用土地者競標取得,再由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一則得使系爭土地獲得與市價相當之交易價值予現共有人公平分配,一則得使需用土地之人取得產權單純之土地,而利於整體規劃使用,以展現土地之使用價值,確已兼顧共有物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屬對於共有人為公平、適當之分割方法。況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已增訂:「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內容,核其立法理由,乃共有物變價分割之裁判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故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爰增訂變價分配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故若兩造共有人認有繼續持有所有權之必要,仍得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時,行使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從而,本院認系爭土地不適宜原物分割,應以變價後價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能兼顧兩造共有人之利益,而屬適當,故原告主張以變價分配為分割方法,較能兼顧兩造之利益,確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未能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主文第1至7項所示之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暨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均為有理由,且以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8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9項所示。
六、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7頁),經本院依法對合迪公司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30頁),惟其並未依法參加本件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受告知人合迪公司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自應移存於原告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秋慧附表:桃園市○○區○○段○○○○號土地┌──┬──────────────────┬───────────┬───────────┐│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劉傅緞妹、劉利光、劉傅秀英、劉廖蘭妹│ 公同 共有16800分之3024│連帶負擔16800分之3024│││、吳劉旦妹、劉利通、 許劉菊妹 、劉利雄│││││、劉利添、 劉賴玉秀 、劉湯幸妹、劉利郎│││││、劉香妹、劉利村、劉子家、劉秀嬌、陳│││││宋枝妹、鍾兆昌、鍾秀琴、 鍾承文 、鍾承│││││東、鍾承仕、宋根盛、宋春盛、謝宋秋妹│││││、宋結盛、王湯瑞妹、 鄭梁玉妹 、梁蔡菊│││││、 梁信平 、梁信東、梁忠林、吳謝桂蘭、│││││謝禎榮、謝禎發、謝禎炳、謝樑英、謝承│││││恩、黃俊雄、 黃泰宏 、黃聖讚、黃玉女、│││││黃秀蓉、 邱劉娘妹 、劉貞波、劉晉溢、劉│││││金連、劉瑞蓮、劉貞鈵、劉貞強、劉貞勳│││││、劉淑珍、劉建廷、劉素珍、劉建辰、陳│││││梁春華、王秀蕙、梁美華、梁清華、劉惠│││││玲、劉美清、劉貞訓、劉雅玲、劉美姻、│││││ 劉桂珍 、劉貞塘、劉貞要、劉桂珠、劉桂│││││美、劉桂滿、王秀蘭、湯欽郎、湯欽華、│││││湯雪娥、邱志緯、邱慶宏、梁榆疌、徐鳳│││││青、梁又元、梁永冠、劉佳妤、陳稚盛、│││││陳美玉、陳美卿、鄧美惠等85人│││├──┼──────────────────┼───────────┼───────────┤│2│劉魏有妹、劉真樂、劉貞樑、劉貞優、劉│公同共有16800分之480│連帶負擔16800分之480│││貞豐、 劉鳳蘭 、劉秀春、謝曜新、謝芸逸│││││、謝芸瑄、謝依鈴、 邱劉英妹 、劉賢妹、│││││ 劉傅石妹 、劉林開妹、劉利橋、劉利國、│││││劉謝杏心、吳秀香、卓劉團妹、柏劉和妹│││││、許劉春枝、劉利民、劉利仁、劉利財、│││││劉利麒、陳耀金、陳玉英、陳桂英、陳蘭│││││英、劉香蘭、劉貞平、劉秀琴、羅秋蓉、│││││劉玉嬌、陳文鶯、劉禎鐽、劉貞枝、劉貞│││││錁、劉貞楨、劉侃、劉貞慧、劉翠媛、劉│││││建榮、劉建昌、劉大維、劉育如、劉又誠│││││、簡信濃、 簡文忠 、簡秀鳳、簡雪、簡文│││││保、翁許春妹、翁茂盛、翁茂錦、翁美雲│││││、劉翁美明、翁茂正、陳連貴、翁其芳、│││││翁許富、翁仁忠、 翁秋香 、翁仁勇、翁秋│││││鳳、翁仁義、劉智維、劉智雯、劉智晴、│││││劉瑞芬、劉瑞芸、劉科佑、劉宛柔、劉諭│││││、劉明翰、許意晨、許齊、梁信昌、梁信│││││雄、梁信貴、梁修正等82人│││├──┼──────────────────┼───────────┼───────────┤│3│劉陳勤妹、劉利雄、劉光輝、劉光華、劉│公同共有16800分之480│連帶負擔16800分之480│││建森、阮劉月雲、方劉月霞、張劉富美、│││││黃劉貴美、劉貞良、劉孆慧、 劉孆徵 、劉│││││貞杉、劉貞廷、劉瓔儀、劉黃升、劉品音│││││等17人│││├──┼──────────────────┼───────────┼───────────┤│4│賴許桂妹、黃賴淑妹、黃染子、謝慶祥、│公同共有16800分之216│連帶負擔16800分之216│││謝明峰、王秀惠、謝慶麟、劉美玲、劉鳳│││││玲、劉貴珠、劉貞豪、劉貞鵬、劉貞勇、│││││賴永金、劉賴惠美、賴永春、賴永期、賴│││││永聖、梁瑞金、謝亦芬、謝佳樺等21人│││├──┼──────────────────┼───────────┼───────────┤│5│劉范廷妹、劉文乾、劉思辰、劉仕晨、劉│公同共有16800分之120│連帶負擔16800分之120│││鳳蓮、劉鳳美、劉文相、黃劉花妹、余劉│││││森妹、陳劉桃妹、徐劉貞玉、劉鎮源、劉│││││育芬、劉秀玉、劉宸鳳、劉貞郎、陶劉菊│││││妹、劉貞賢、 劉苓邑 、劉貞錦、陳邱玉敏│││││、陳邱玉娟、邱玉枝、 邱俊華 、邱琴貴、│││││ 彭邱郁評 、邱建華、賴玉英、賴玉蘭、賴│││││逢基、賴玉庭、廖雪妏、廖春萍等33人│││├──┼──────────────────┼───────────┼───────────┤│6│劉目樹、劉玉蘭、劉木村、劉木春、劉玉│公同共有16800分之480│連帶負擔16800分之480│││花、劉玉金、邱劉尾妹、 邱耀程 、邱顯炉│││││、邱顯烺、邱垂柳、洪邱大妹、邱垂科、│││││邱對妹、張玉燕、邱秀芬、邱秀宜、邱俊│││││偉、沈進財、沈金菊、沈福來、沈福春、│││││沈麗華、陳凱祥、韓天斌、韓天倫、韓美│││││娟、陳銘泰、陳佩君等29人│││├──┼──────────────────┼───────────┼───────────┤│7│劉貞銘│210分之1│210分之1│├──┼──────────────────┼───────────┼───────────┤│8│劉貞晴│210分之1│210分之1│├──┼──────────────────┼───────────┼───────────┤│9│劉利隆│16800分之1029│16800分之1029│├──┼──────────────────┼───────────┼───────────┤│10│劉利咸│16800分之144│16800分之144│├──┼──────────────────┼───────────┼───────────┤│11│劉曾笑、劉春鈺、劉春蘭、劉玉玲、劉玉│公同共有16800分之72│連帶負擔16800分之72│││緞、劉玉倩、劉玉珍、劉瓊頎、劉瓊熒等│││││9人│││├──┼──────────────────┼───────────┼───────────┤│12│劉利通│16800分之80│16800分之80│├──┼──────────────────┼───────────┼───────────┤│13│劉利鶯│16800分之756│16800分之756│├──┼──────────────────┼───────────┼───────────┤│14│劉利光│4200分之209│4200分之209│├──┼──────────────────┼───────────┼───────────┤│15│劉禎珠│33600分之1029│33600分之1029│├──┼──────────────────┼───────────┼───────────┤│16│劉禎彩│33600分之1029│33600分之1029│├──┼──────────────────┼───────────┼───────────┤│17│李玉清│1400分之63│1400分之63│├──┼──────────────────┼───────────┼───────────┤│18│曾憲洞│1400分之63│1400分之63│├──┼──────────────────┼───────────┼───────────┤│19│劉利村│16800分之20│16800分之20│├──┼──────────────────┼───────────┼───────────┤│20│劉陳月妹│16800分之20│16800分之20│├──┼──────────────────┼───────────┼───────────┤│21│邱瓊棣│210分之1│210分之1│├──┼──────────────────┼───────────┼───────────┤│22│劉湯幸妹│16800分之20│16800分之20│├──┼──────────────────┼───────────┼───────────┤│23│施宏昌│16800分之20│16800分之20│├──┼──────────────────┼───────────┼───────────┤│24│劉利錦│168000分之1512│168000分之1512│├──┼──────────────────┼───────────┼───────────┤│25│劉利海│168000分之1512│168000分之1512│├──┼──────────────────┼───────────┼───────────┤│26│劉利樑│168000分之1512│168000分之1512│├──┼──────────────────┼───────────┼───────────┤│27│黃劉耐妹│168000分之756│168000分之756│├──┼──────────────────┼───────────┼───────────┤│28│劉秀蓮│168000分之756│168000分之756│├──┼──────────────────┼───────────┼───────────┤│29│姜劉秀梅│168000分之756│168000分之756│├──┼──────────────────┼───────────┼───────────┤│30│劉秀寶│168000分之756│168000分之756│├──┼──────────────────┼───────────┼───────────┤│31│劉貞熾、劉貞煒、劉貞熹、劉貞賢、劉貞│公同共有16800分之480│連帶負擔16800分之480│││晃、劉季雲等6人│││├──┼──────────────────┼───────────┼───────────┤│32│簡月粉│8400分之2493│8400分之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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