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7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90號、第491號、第4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民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世民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路○○巷○○弄○○○○○號前,因細故與 傅傳倫 發生口角後,黃世民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取出外型為手槍之物品(因未扣案,無證據證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槍口朝向傅傳倫,同時以言詞向傅傳倫恫嚇稱:「你猜我敢不敢開槍」等語後,再接續至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取出鋁棒1支(未扣案)作勢欲毆打傅傳倫,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傅傳倫,使傅傳倫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⒉明知 許博揚 (所涉竊盜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所涉贓物
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及車內藏放之9809-VU號車牌0面,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上開自用小客車1輛,為 游育權 所有,於10
6年2月23日凌晨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遭許博揚竊取,下稱「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上開車牌0面」,為 徐定嫻 所有,於106年3月1日下午2時許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失竊,下稱「徐定嫻遭竊之車牌」),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6年3月5日晚間
9時40分許前某時,在桃園市桃園區「168汽車旅館」前,向許博揚借用而收受「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1輛及置於車內之「徐定嫻遭竊之車牌」2面(黃世民所涉竊盜罪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⒊黃世民另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6年3月5日
晚間9時40分許前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黑色奇異筆將「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上所懸掛「6495-EG」號車牌上之數字「6」、「9」,均塗黑成「8」,而將「6495-EG」號車牌0面,變造為「8485-EG」號車牌0面,再懸掛回「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前後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游育權及監理、警察機關對於監理資料、違規取締及犯罪追查之正確性。
⒋黃世民於106年2月27日晚間8時2分許,途經桃園市○○
區○○○路○段○○○巷○○○號後方之停車場,見 劉鈞頎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停車場內,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持不詳物品(未扣案,無證據證明係屬兇器)敲破該自用小客車左後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置於車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元,得手後旋逃離現場。
⒌黃世民於106年3月1日下午1時6分許,途經桃園市○○
區○○○路○段○○號前,見 羅若萍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敲破該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後,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置於車內之書包2個(內有課本、文具等物),得手後旋逃離現場。⒍黃世民於106年3月3日晚間凌晨3時30分許,途經桃園市
○鎮區○○街○○○巷○○○號前,見 黃光明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敲破該自用小貨車駕駛座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開啟車門進入車內,著手搜尋財物,於尚未竊得財物之際,適有其他車輛行經該處,黃世民為免遭人發現竊盜犯行,旋逃離現場而未得逞。
⒎黃世民於106年3月5日晚間9時40分許,駕駛「游育權遭
竊之小客車」(懸掛變造之「8485-EG」車牌)停靠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前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巡佐 林緒承 為盤查駕駛贓車之黃世民,遂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林緒承所有之小客車」)搭載該所副所長 蘇宸鋒 ,斜擋在「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前方,該派出所警員 潘昱廷盧承岳 則另駕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刑事偵防車(下稱「中壢分局小客車」),擋在「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後方,以避免黃世民逃逸,林緒承旋下車且表明警員身分,並要求黃世民下車,詎黃世民為逃離現場,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先向前衝撞「林緒承所有之小客車」(毀損「林緒承所有之小客車」部分,未據告訴),再倒車向後撞擊「中壢分局小客車」,致「中壢分局小客車」車頭保險桿、鈑金均破裂損壞,足以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⒏黃世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年
3月初某日,利用在友人 陳必誠 位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0弄00號住處聊天之機會,趁陳必誠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得陳必誠之父 陳煥 球所申辦,置於皮包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陳煥球 郵局帳戶」)之金融卡1張。
⒐黃世民竊得「陳煥球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後,另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融卡插入如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後,鍵入行竊時同時獲悉之金融卡密碼,而接續佯裝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之不正方法,使用提款功能,使附表二所示各銀行所設之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認黃世民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二「盜領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共計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583,000元。嗣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陳必誠察覺遭竊並報警處理,進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傅傳倫、陳煥球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及游育
權、羅若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暨「中壢分局」分局長 廖高江 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世民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傅傳倫、游育權、羅若萍、證人即被害人徐定
嫻、劉鈞頎、黃光明、證人即警員林緒承、蘇宸鋒、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必誠、證人許博揚、 吳政治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車輛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其號碼根據各監理機關車
籍卡號碼編列而有公文書性質,但此因屬行車之許可憑證,仍屬於特許證之一種而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範之特種文書性質,毋庸再將之論以公文書,核先敘明。次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犯罪事實欄㈠、⒊中,被告以黑色奇異筆將「6495-EG」號車牌上之數字「6」、「9」均塗黑成「8」,而竄改車牌為「8485-EG」號車牌0面,再懸掛回「游育權遭竊之小客車」後,開車上路以行使之,揆之前揭說明,自該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構成要件。
㈡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犯罪事實欄㈠、⒐中,被告將「陳煥球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插入附表二所示之自動櫃員機後,鍵入密碼,而假冒告訴人陳煥球本人提款,揆諸前開判決要旨,其所為自該當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構成要件。
㈢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
⒈就犯罪事實欄㈠、⒈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就犯罪事實欄㈠、⒉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⒊就犯罪事實欄㈠、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⒋就犯罪事實欄㈠、⒋、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⒌就犯罪事實欄㈠、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⒍就犯罪事實欄㈠、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⒎就犯罪事實欄㈠、⒎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⒏就犯罪事實㈠、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㈣犯罪事實欄㈠、⒊中,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
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⒈所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先
後持外型為手槍之物品、鋁棒,並以言詞恫嚇告訴人傅傳倫,侵害同一告訴人傅傳倫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㈠、⒐所為,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先後
32次持「陳煥球郵局帳戶」之金融卡盜領告訴人陳煥球之存款,侵害同一法益,上開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只論以一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斷。
㈥想像競合犯:
⒈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以一收受贓物行為,同時侵害告
訴人游育權、被害人徐定嫻之財產監督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⒉犯罪事實欄㈠、⒌中,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竊盜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收受贓物罪1罪、行使
變造特種文書罪1罪、竊盜罪3罪、竊盜未遂罪1罪、毀損他人物品罪1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1罪,共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本案不構成累犯:
⒈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78條第1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倘經判處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案件,於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應執行刑前,並未執行,自於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構成累犯。又該應執行刑經假釋者,倘假釋經撤銷,因尚有未執行之刑,自未執行完畢。
⒉查被告①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審訴字第8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部分,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12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②於同年間次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
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於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於10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訴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A」),經入監執行後,於105年6月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月又2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審閱上開前案紀錄表,①至⑤案之罪刑,於定應執行刑前,並未執行,又「應執行刑A」經撤銷假釋後,尚未執行殘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難認「應執行刑A」(即①至⑤案)業已執行完畢,是被告本件所犯尚難遽認成立累犯而加重其刑,公訴人認本件被告所為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㈨犯罪事實欄㈠、⒍中,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尚未得手,
即為免遭發現竊盜犯行而逃離現場,因障礙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㈩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行動、言詞恐嚇告訴人傅傳倫,行
為難認允當,又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收受贓物、竊盜及持竊得之金融卡盜領款項等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為免遭警查獲而變造車牌,另毀損他人物品,行為誠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就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至8之宣告刑與上開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犯罪工具及犯罪所生之物:
犯罪事實欄㈠、⒊中,被告變造之「8485-EG」號車牌0面,經警員起獲,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犯罪事實欄㈠、⒉中,被告所收受之贓物即「游育權遭竊之
小客車」1輛及「徐定嫻遭竊之車牌」2面,業經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立據領回,有各該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見
106年度偵字第8225卷第45-46頁),足認該等財物已實際發還告訴人、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犯罪事實欄㈠、⒋中,被告所竊得之現金150元、犯罪事實
欄㈠、⒐中,被告所盜領之存款共583,000元,均已花用殆盡,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0頁),是其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583,15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犯罪事實欄㈠、⒌中,被告所竊得之書包2個(內有課本、
文具等物),業已丟棄等情,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0頁),是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既經被告竊得後丟棄,自非被告之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
⒋犯罪事實欄㈠、⒏中,被告竊得之「陳煥球郵局帳戶」之金
融卡1張,經掛失後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305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2、第349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證據│主文│├──┼────┼────────────────────┼──────────┤│⒈│犯罪事實│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世民犯恐嚇危害安全│││㈠、⒈│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犯罪事實│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黃世民犯收受贓物罪,│││㈠、⒉│物品目錄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②游育權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③徐定嫻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元折算壹日。││││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⑥106年2月23日桃園市○○區○○○路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⑦起獲之9809-VU號車牌照片│││││⑧扣案汽車鑰匙1支照片│││││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16日刑│││││紋字第1060023261號鑑定書│││││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含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照片)│││││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10日刑│││││生字第1060023282號鑑定書│││││⑬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⒊│犯罪事實│遭變造之「8485-EG」號車牌照片│黃世民犯行使變造特種│││㈠、⒊││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犯罪事實│106年2月27日桃園市○○區○○○路○段22│黃世民犯竊盜罪,處有│││㈠、⒋│3巷137號後方停車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照片│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犯罪事實│106年3月1日桃園市○○區○○○路○段88│黃世民犯竊盜罪,處有│││㈠、⒌│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犯罪事實│①106年3月3日桃園市○鎮區○○街○○○巷│黃世民犯竊盜未遂罪,│││㈠、⒍│183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②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照片│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犯罪事實│①106年3月5日現場照片│黃世民犯毀損他人物品│││㈠、⒎│②立澤汽車修護廠車輛委修單│罪,處有期徒刑叁月,││││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6年6月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中警分刑字第1060028237號函暨檢附之車牌│壹仟元折算壹日。││││號碼APU-0796號刑事偵防車遭毀損照片││├──┼────┼────────────────────┼──────────┤│⒏│犯罪事實│陳煥球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黃世民犯竊盜罪,處有│││㈠、⒏││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⒐│犯罪事實│①陳煥球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黃世民犯非法由自動付│││㈠、⒐│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年4月│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13日桃營字第1061800458號函暨檢附之陳煥│徒刑壹年。││││球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年3月│││││31日桃營字第1061800400號函暨檢附之南勢│││││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自動櫃員監視器錄影光碟│││││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年4月│││││17日桃營字第1061800469號函暨檢附之平鎮│││││金陵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⑤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年4月20日作心詢│││││字第1060414113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之桃園市○鎮區○○路○○號1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1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1697號函暨│││││檢附之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款機監視器錄影光碟│││││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6年5月10日│││││合金平鎮字第1060001603號函暨檢附之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款機監視器│││││錄影光碟│││││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6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634468號函暨檢附之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提款機監視器錄影光碟│││││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5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62771號函暨檢附│││││之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款機│││││監視器錄影光碟│││││⑩平鎮農會北勢辦事處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款機監視器錄影光碟││└──┴────┴────────────────────┴──────────┘附表二┌──┬───────┬──────────┬────────┬───────┐│編號│時間│地點│自動櫃員機│盜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新臺││││││幣)元│├──┼───────┼──────────┼────────┼───────┤│1│106年3月15日│桃園市○鎮區○○路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上午11時56分許│段556號「統一便利商│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店」福龍門市│置之自動櫃員機││├──┼───────┼──────────┼────────┼───────┤│2│106年3月15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上午11時58分許││││├──┼───────┼──────────┼────────┼───────┤│3│106年3月15日│桃園市○鎮區○○路5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0,000元│││中午12時41分許│號1樓「大潤發購物中│有限公司所設置之│││││心」平鎮店│自動櫃員機││├──┼───────┼──────────┼────────┼───────┤│4│106年3月15日│同上│同上│10,000元│││中午12時41分許││││├──┼───────┼──────────┼────────┼───────┤│5│106年3月15日│桃園市○鎮區○○路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0,000元│││下午1時1分許│之1號1樓「大潤發購│所設置之自動櫃員│││││物中心」平鎮店│機││├──┼───────┼──────────┼────────┼───────┤│6│106年3月15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下午1時2分許││││├──┼───────┼──────────┼────────┼───────┤│7│106年3月15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下午1時4分許││││├──┼───────┼──────────┼────────┼───────┤│8│106年3月15日│桃園市○鎮區○○路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00元│││下午1時20分許│勢2段1號「全家便利│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商店」平鎮南東門市│置之自動櫃員機││├──┼───────┼──────────┼────────┼───────┤│9│106年3月15日│桃園市○鎮區○○路19│平鎮市農會所設置│10,000元│││下午4時35分許│0號「平鎮農會」北勢│之自動櫃員機│││││辦事處│││├──┼───────┼──────────┼────────┼───────┤│10│106年3月15日│桃園市○○區○○路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晚上7時49分許│2號「統一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所設│││││仕新門市│置之自動櫃員機││├──┼───────┼──────────┼────────┼───────┤│11│106年3月16日│桃園市○○區○○路24│同上│10,000元│││凌晨零時14分許│2號「統一便利商店」││││││國揚門市│││├──┼───────┼──────────┼────────┼───────┤│12│106年3月16日│同上│同上│20,000元│││凌晨零時15分許││││││││││├──┼───────┼──────────┼────────┼───────┤│13│106年3月16日│桃園市○鎮區○○路南│台新商業銀行股份│20,000元│││凌晨零時36分許│勢2段206號「全家便│有限公司所設置之│││││利商店」平鎮南勢門市│自動櫃員機││├──┼───────┼──────────┼────────┼───────┤│14│106年3月16日│同上│同上│10,000元│││凌晨零時38分許││││├──┼───────┼──────────┼────────┼───────┤│15│106年3月16日│桃園市○鎮區○○路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元│││凌晨零時53分許│頂段206號、第208號│股份有限公司所設│││││1樓「統一便利商店」│置之自動櫃員機│││││鎮光門市│││├──┼───────┼──────────┼────────┼───────┤│16│106年3月16日│同上│同上│10,000元│││凌晨零時54分許││││├──┼───────┼──────────┼────────┼───────┤│17│106年3月16日│桃園市○鎮區○○路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20,000元│││上午7時23分許│段235之1、之2號「│公司所設置之自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櫃員機│││││」金陵郵局│││├──┼───────┼──────────┼────────┼───────┤│18│106年3月16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上午7時25分許││││├──┼───────┼──────────┼────────┼───────┤│19│106年3月16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上午7時27分許││││├──┼───────┼──────────┼────────┼───────┤│20│106年3月17日│桃園市○鎮區○○路12│同上│40,000元│││凌晨零時13分許│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勢郵局│││├──┼───────┼──────────┼────────┼───────┤│21│106年3月17日│同上│同上│60,000元│││凌晨零時14分許││││├──┼───────┼──────────┼────────┼───────┤│22│106年3月17日│桃園市○鎮區○○路3│台新商業銀行股份│5,000元│││下午3時53分│段93號「全家便利商店│有限公司所設置之│││││」平鎮德育門市│自動櫃員機││├──┼───────┼──────────┼────────┼───────┤│23│106年3月17日│同上│同上│20,000元│││下午3時53分許││││├──┼───────┼──────────┼────────┼───────┤│24│106年3月17日│同上│同上│5,000元│││下午3時54分許││││├──┼───────┼──────────┼────────┼───────┤│25│106年3月17日│桃園市○鎮區○○路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元│││晚上8時49分許│段281之1號1樓「統│股份有限公司所設│││││一便利商店」丰順門市│置之自動櫃員機││├──┼───────┼──────────┼────────┼───────┤│26│106年3月18日│桃園市○鎮區○○○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00元│││凌晨零時21分許│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平鎮桃爺門市│置之自動櫃員機││├──┼───────┼──────────┼────────┼───────┤│27│106年3月18日│同上│同上│1,000元│││凌晨零時22分許││││├──┼───────┼──────────┼────────┼───────┤│28│106年3月18日│同上│同上│20,000元│││凌晨零時24分許││││├──┼───────┼──────────┼────────┼───────┤│29│106年3月18日│同上│同上│20,000元│││凌晨零時25分許││││├──┼───────┼──────────┼────────┼───────┤│30│106年3月18日│桃園市○鎮區○○路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40,000元│││凌晨1時51分│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所設置之自動│││││限公司」金陵郵局│櫃員機││├──┼───────┼──────────┼────────┼───────┤│31│106年3月18日│桃園市○鎮區○○路3│台新商業銀行股份│20,000元│││上午4時26分許│段93號「全家便利商店│有限公司所設置之│││││」平鎮德育門市│自動櫃員機││├──┼───────┼──────────┼────────┼───────┤│32│106年3月18日│同上│同上│12,000元│││上午4時29分許││││├──┴───────┴──────────┴────────┼───────┤│合計│58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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