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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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經法務部調查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調防貳字第○九三○○○二三一五○號函文,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禁止聲請人出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遂於同月二十八日以境愛卿字第○九三一○六一五七八○號處分書禁止出國,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係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業據其自述綦詳(見刑事聲請狀第一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禁止出國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為真。而經查詢結果,聲請人現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從而,本院既未對聲請人為任何限制出境之處分,其具狀請求本院解除限制出境云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