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告 邊苗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樂芷伶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被告「富達投資許騙集團等人」之真實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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