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更(一)字第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
10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原告 劉敬民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5年2月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交上字第64號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元、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及更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捌元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104年12月12日凌晨1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5年2月1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於104年12月12日凌晨0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遭舉發單位自後方攔下,嗣遭警方強迫酒測17次,當時原告騎乘機車均遵守交通規則,並無騎車抽菸行為,懷疑警方說謊與全程錄影不符法定程序。
㈡原告當時因感冒身體不適,有以酒精藥水擦拭退熱,且有事
先告知舉發單位警員有喝感冒藥,此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又原告完全按照警方教導之吹氣方式用力吹氣,並未拒絕酒測,但因原告大門牙缺牙,咬合不良,經17次酒測數據都顯示為零,並無直接數據證明原告之酒精濃度。
㈢當日天氣寒冷,舉發單位警員僅眼見原告因病臉紅、身上衣
物有味道,即誣指原告喝酒,原告要求至醫院抽血亦遭拒絕,如今被告以「消極不配合」之理由為本件裁決,令人不服。
㈣另被告到庭後陳稱舉發單位所提出之影片是違法蒐證,且內
容經過剪接變造,不足採信。另就臺南市政警察局新營分局105年1月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50000523號函所載之本件違規時間點有誤,舉發單位處分既有如此嚴重之疏漏,原告自得主張原處分違法無效。
㈤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於104年12月12日1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違規事證明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本件係舉發單位警員於104年12月12日1時許,目視發現原告
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段時抽菸,恐有危害安全之虞,遂趨前攔停原告,警員於盤查原告時發現原告有明顯酒味,遂請其配合出示相關證件及實施酒測,原告雖作勢佯裝願意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經警員說明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不配合施測,警員乃依法舉發。又據警員蒐證光碟顯示,原告並無肇事或肇事無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形,亦未要求抽血測試酒精濃度,舉發單位依法不得強制原告抽血檢驗,此有舉發單位105年1月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0000000000號及105年3月1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50143190號函檢附蒐證錄影光碟可稽。是本件舉發單位取締告發原告程序完備,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㈢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4年12月12日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2月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5年3月1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50143190號函影本、105年1月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50000523號函影本、悅恩小兒科診所104年12月12日診斷證明書影本、營新醫院104年5月4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原告口腔照片3張、現場蒐證錄影光碟2片等附於本院卷可稽,洵堪認定。本件爭點為:原告是否有消極不配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原告主張是否有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是否有消極不配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拒絕接受酒精濃
度測試之行為?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37條第3項、第43條第2項、第3項、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後段、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35條第2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1、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亦即,大法官肯認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如經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而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者,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之。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
「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又內政部警政署101年7月23日警署交字第1010105828號函釋略以:「...旨揭疑義業經交通部函示如下:『有關貴署函為汽車駕駛人身體有特殊狀況無法以呼氣方式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得否經當事人同意改採血液測試檢定之執法疑義乙案,事涉個案違規實務執法事宜,本部尊重貴署之處理意見。』爰員警遇駕駛人有唇顎裂(俗稱兔唇)、缺門牙、口腔癌患者顏面破損、罹患過度換氣症等情形,致無法順利完成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得經當事人同意(附佐證資料)改採抽血檢測。」及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有關『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要件,應以警方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惟為避免發生爭議,請轉知員警於舉發此類違規時,應將當事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詳載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以加強證據力,俾利公路主管機關裁罰。」。
⒊經查,本件舉發單位員警對原告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過
程,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當庭全程勘驗酒測過程(勘驗結果如附件之「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交通裁決事件勘驗筆錄」內容所載),本院復於105年12月21日就原告17次酒測之吹氣情狀片段再度特別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分別為「(以下為01003.MTS影片部分)影片17分25秒至26秒第1次酒測,原告僅含住呼氣管,並無呼氣聲。」、「影片13分34秒至35秒第2次酒測,原告含住吹嘴,1秒內快速呼氣3次,嘴巴即離開呼氣管,酒測器有進氣聲響,但因呼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影片18分0秒至18分1秒第3次酒測,原告含住呼氣管,短暫呼氣1秒鐘即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18分22秒第4次酒測,本次原告連呼氣管都未含緊,匆匆呼一口氣又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18分51秒第5次酒測,原告含住呼氣管,短暫呼氣1秒鐘即鬆口,本次酒測器有發出進氣聲響,但因呼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影片19分0秒至1秒第6次酒測,原告含住呼氣管,短暫呼氣1秒鐘即鬆口,本次酒測器有發出進氣聲響,但因呼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影片19分14秒至16秒第7次酒測,原告僅含住呼氣管,並無呼氣聲。」、「影片19分52秒至53秒第8次酒測,原告含住呼氣管,短暫呼氣1秒鐘即鬆口,本次酒測器有發出進氣聲響,但因呼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影片20分24秒至25秒第9次酒測,本次原告連呼氣管都未含緊,匆匆呼一口氣又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20分48秒至53秒第10次酒測,原告僅含住呼氣管,並無呼氣聲。」、「影片22分17秒第11次酒測,本次原告連呼氣管都未含緊,匆匆呼一口氣又鬆口,酒測器發出進氣聲響,但進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影片22分32秒至34秒第12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匆匆呼一口氣又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以下為01
004.MTS影片檔)影片0分57秒至58秒第13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呼一口氣就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6分52秒至53秒第14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呼了一口氣馬上就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7分18秒至20秒第15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呼一口氣就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11分38秒至39秒第16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呼一口氣即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影片13分9秒至10秒第17次酒測,本次原告有將呼氣管含住但未含緊,呼一口氣就鬆口,酒測器並無進氣聲響。本次酒測後,員警即告知拒測,此後進行開單程序。」,此二段勘驗過程均有本院105年11月24日及同年12月21日言詞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更審卷第20至38頁、第52至59頁)。採證光碟顯示原告在施測過程中有意閃避酒測意圖非常明確,原告顯係消極不配合員警之施測。
⒋本院於105年12月21日傳喚舉發單位員警 林子翔 到院作證,
經證人林子翔結證略以:「現場錄影光碟原告完全沒有說要去醫院做抽血檢測,從攔查盤查到拒絕酒測,完全沒有說要去醫院抽血檢測。攔查他的原因是他騎機車抽煙,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車抽煙會影響交通安全,所以我們把他攔截下來。現場從盤查到拒絕酒測開單,全程都有錄影,全部都有一次錄影,所以就完全沒有預設立場,錄影從盤查到開單都沒有間斷。」、「(勘驗原告多次酒測失敗後之證人意見)原告在我們製單扣車在旁邊抽菸,代表他吸氣吐氣是沒有問題的,我認為原告的吹氣方式之所以吹不進去,因為他是用消極的方式規避酒測,利用不把氣體吹進酒測器裡面,多次規避酒測。一般吹氣的方式就是直接嘴巴含住吹管,緊閉嘴唇大力把氣體吹進去酒測器,吹五到六秒鐘。原告就是沒有把氣體吹進去酒測器,且吹進去時間也不夠酒測器判定,就很明顯逃避,拒絕酒測。原告吹氣完全沒有吹進去,從頭到尾非常不配合,他就是把氣體往旁邊吹或者是沒有吹進去酒測器裡面,而且拖延時間,拖很久。原告就是一直跟我們辯論拖延時間,完全沒有把吹管含緊再把氣體往裡面吹,完全沒有,然後酒測的時間長度,他從第一次到最後一次,如果是一般人就測完了,他每次呼氣時間都很短,酒測器沒有辦法測,甚至連酒測器都沒有氣體通過的聲音。」等語為證,此有本院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可憑(更審卷第52至59頁)。
⒌就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及12月21日當庭勘驗原告進行呼氣
酒精濃度測試過程之光碟,以及證人林子翔上開證述內容,可明確知悉舉發單位員警對原告進行共17次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且原告逐次呼氣酒精測試,最長均未達2秒,僅有第10次酒測時含住呼氣管5秒,但該次未聽見呼氣聲響,是此,原告有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之情事,甚為明確。又於影片中,舉發警員於第10次、第12次及第13次酒測失敗後,均對原告告知「罰鍰新臺幣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於員警告知罰則後,仍不配合接受酒測,自該當本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
⒍至於原告以其缺大門牙缺齒,咬合不良,無法進行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云云,並於原審提出其口腔近照3幀為證(原審卷第32至34頁),另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亦當庭勘驗原告嘴部特徵,並拍攝原告嘴巴張開與閉合之狀態照片3幀附卷可稽(更審卷第43至45頁),查原告於原審時提出之照片中,明顯可見其下排齒列之門牙部分尚存2顆正中門牙(105年11月24日開庭時,此2顆門牙已掉落缺漏),而正中門牙左右兩側均缺少2至3顆牙齒,故於咬合時會產生2個空洞處,原告稱其咬合不良乙節,固有所據。然就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並非必要具備有完整咬合功能,只要嘴部緊閉時不致產生嚴重洩漏氣體之情況,即可進行正常呼氣,經查原告之嘴唇完整且緊密,呼氣時並無洩漏氣體之可能,此有本院當庭拍攝之原告嘴部照片2幀(更審卷第44、45頁)可佐。
況且,原告於施測當場,有多次吸煙、飲水之情形,此時並未見原告有因嘴部缺牙而產生不便,煙霧無法抽吸或飲水外漏之情狀,是以,原告雖缺下門牙致咬合不良,但緊閉嘴唇吹氣尚無困難,原告上開所辯,實不足採。另就原告於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第2、5、6、8、11次接受呼氣酒測時,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儀是可以接收到原告呼出之氣體,惟就該5次呼氣之秒數甚短,僅有1秒左右之呼氣長度,以致於儀器無法判讀導致酒測失敗。對比原告當場於員警大聲爭吵之談話過程,原告對話過程聲音宏亮,講話對談並無呼吸急迫、語氣不連貫之狀態,因此,原告於原審所提出之悅恩小兒科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105交12號原審卷第27頁),雖載其罹有「急性支氣管炎」,但該病症不致於影響到原告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至於原告原審卷所提出之營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病症為第二型糖尿病及高血壓,此二病症亦難影響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進行,併此敘明。
㈡原告其餘主張是否有理由?⒈原告指稱其因無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曾當場要求前往
醫院進行抽血檢測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從攔查至酒測結束之現場採證光碟內容,均未見原告曾有如此之要求,舉發員警林子翔亦至院結證表示未曾聽到原告有此表示(更審卷第53頁),原告主張,顯屬矯飾之舉,不可採信。
⒉原告主張當時因感冒身體不適,有以酒精藥水擦拭退熱,且
有喝感冒藥云云,按感冒身體不適或以酒精藥水擦拭退熱或有喝感冒藥等情狀,均與影響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進行無涉,原告主張自不可採。
⒊至於原告稱被告提出之採證影片是違法蒐證,且影片經過剪
接變造云云。經查,被告機關提出之採證光碟內容連貫,且攝影器材所鑲嵌之時間數據完全連續不中斷,並無原告所稱經過剪接變造之情。且參以內政部警政署102年6月21日所制訂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其中第4項「注意事項」之第1點規定:「為強化證據力,對於酒後駕車當事人拒絕酒測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蒐集相關事證,並佐以駕駛人精神狀態(如胡言亂語、意識不清)等行為,記載於筆錄或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提供司法機關參考。」,已明文要求員警於酒測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蒐證,因此原告指摘員警用胸前配戴之錄影器材偷拍酒測之過程是違法蒐證,顯無理由。
⒋末就原告指摘臺南市政警察局新營分局105年1月6日南市警
營交字第1050000523號函所載之本件違規時間點有誤,因而主張原處分違法無效,惟查本院曾當庭命本件舉發員警林子翔提出本件拒測單到院(更審卷第56頁),就該拒測單上所載之時間為104年12月12日1時23分,核與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所載之違規時間點相合,本件舉發並無違誤。至於原告爭執之臺南市政警察局新營分局105年1月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50000523號函,僅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答覆原告陳述意見之回函,並非行政處分,且該函之完整文意是答覆原告「其經員警攔查後,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對原告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原告拒不配合,員警遂於104年12月12日1時23分認定原告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之事實,經原告斷章取義以為該時間認定為該時間點為攔查時間點,實屬張冠李戴,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員警於104年12月12日1時許,目視發現原告
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段時抽菸,恐有危害安全之虞,遂趨前攔停原告,警員於盤查原告時發現原告有明顯酒味,遂請其配合出示相關證件及實施酒測,原告作勢佯裝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經警員說明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不配合施測,被告遂以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以及更一審審理中證人林子翔之日、旅費638元(日費500元、旅費138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上開發回前上訴審裁判費750元及更一審中證人之日、旅費638元前已由原告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徵上訴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件:
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交通裁決事件勘驗筆錄勘驗結果:
(一)經播放檔名「01003.MTS」之錄影內容,見:
1、影片開始可見原告於系爭違規地點遭攔下,現場有一名警員(下稱警員A)持蒐證器材對其錄影,影片中另有一位警員(下稱警員B)與原告交談。
警員B:劉先生嗎?你有喝酒嗎?原告:沒沒沒沒沒。
警員B:那我怎麼聞到你有酒味?原告:沒啦,就剛從...(遭警員打斷)警員A:你喝什麼酒啦?你喝什麼酒?警員B:你喝什麼酒?原告:沒啦,沒喝酒啊。
警員B:沒喝酒喔,那我怎麼聞到...警員A:你酒味很重耶。
原告:我高血壓啦,有時候喝那個...感冒藥而已。我是警察學校退下來的。
警員A:什麼名字?(鏡頭朝向警員B手中之平板電腦)那
個...劉先生,劉先生!劉先生!原告:是。
警員A:劉先生,我講話你聽得懂嗎?原告:有啦有啦,我很正常的。
警員A:你身上的酒味怎麼來的?原告:沒有,我沒喝酒,我是喝感冒藥。
警員A:沒喝酒...你的酒味那麼重,距離我這麼遠就都聞
得到了。(原告與警員A中間相隔1台機車)原告:沒啦沒啦,我喝感冒藥而已,我感冒啦。
警員A:沒有沒關係,你說沒有,我要對你實施酒測。
原告:我高血壓、糖尿病。
警員A:你身上整個酒味這麼重,你給我喊沒喝酒?原告:......(沉默)警員A:你喝什麼酒啦?你喝什麼酒?原告:你是在...你是...警員A:你喝什麼酒啦?原告:我是警校畢業的啦。(朝右側看向警員B)警員A:你喝什麼酒啦?警員B:你喝什麼酒啦?原告:我哪有喝酒啦。
警員B:不然你怎麼會有酒味?原告:我沒有喝酒啦。
警員A:好啦,那個拿(向警員B示意)...漱口水給他漱口。
原告:找我的麻煩。
警員A:你喝酒騎車說我們找你的麻煩?原告:嘖(不耐煩)...一樣同仁你是怎樣?警員A:一樣同仁你都不配合了,哪有什麼一樣同仁。原告:你試啊你試啊,你試啊...警員B:來,你什麼時候喝酒的?原告:沒關係你試啊...警員A:酒喝完多久了?你酒喝完多久了?原告:我跟你說我就喝感冒藥啊。
警員A:感冒藥不會有酒味啦。
原告:我感冒了啦,我高血壓啦。
警員A:你酒精味很重,感冒藥沒有...(遭原告打斷)原告:你不要在那邊講...亂講的,你聞的。
警員A:喔,我亂講,好。
2、影片時間1分46秒,警員B拿來1杯杯水給原告漱口,因原告無法自行打開封膜,而由警員B協助打開後進行漱口。
警員B:劉先生你到底有無喝酒?怎麼你的酒味...(遭原
告打斷)原告:我沒喝,我就是說根據酒測你15分鐘跟我測嘛,好不好。
警員A:你喝酒喝完多久了?原告:15分鐘嘛。
警員A、B:你喝酒多久了?原告:根據法律就是15分鐘嘛。
警員B:你喝酒喝完多久了?原告:你如果別為難我,我也別為難你,我要騎車回去這
樣可以嗎?(原告自其車上拿出1根煙開始抽)警員A:所以說...根據法律15分鐘,所以我要問你喝酒喝完多久了。
警員B:你喝酒喝多久了?原告:一樣在服務的,你跟我講這樣。
警員A:一樣在服務什麼?一樣在服務什麼?原告:我跟你說我感冒,我喝感冒藥。
警員B:那你剛剛怎麼說15分鐘?原告:天氣冷我喝感冒藥也不行。
警員A:你剛剛就有說你喝酒後要15分鐘才能測,表示說
你...警員B:你自己說你有喝酒了啊。
原告:我態度良好,我不要跟你「灰(台語)」。
警員A:你態度良好,我也沒說你態度差啊。我是問你喝
什麼酒,不然你身上的酒味是怎麼來的?原告:我也不想跟你講話。
警員B:你無法去解釋你的酒味是怎麼來啊。
原告:我哪有酒味?警員B:我就有聞到你有酒味啊。
警員A:我這麼遠就有聞到了。
原告:你們不要誣賴我。
警員A:我們不會誣賴你,我們會對你酒測。
警員B:酒測出來有酒測值你要怎麼辦?原告:好了不要跟我說那麼多啦,喝感冒藥而已啦。
警員A:那我再問你,你酒喝完多久了?幾分鐘了?你酒
喝完幾分鐘了?多久了?原告:(喃喃自語)...最近真的很衰,騎車要回去而已
...警員A:你酒喝完多久了啦?原告:不要錄影啦,我過去也是這樣做啦,別這樣啦。(警員A、B討論是否要請求支援)原告:我身分證可以給我吧?我的證件可以給我吧?警員A:還沒,我們還要再查。
原告:我的證件可以給我吧?警員A:等一下,等一下再給你。
警員B:我們是0點45分就攔到你了,原告:對對對,要到1點(轉身看時間),現在時間還沒到。
警員B:1點就對你做酒測了喔。
警員A:1點再對你做沒關係。
原告:根據法律嘛。
警員A:對,沒關係,你說15分鐘我也15分鐘給你,沒關係。
原告:......(疑似向警員B再要1杯水)警員B:不行,1杯而已。
原告:不然我跟你買嘛。
警員A:你說你沒喝酒?為什麼你一直要漱口是怎樣?原告:感冒啊。感冒可以嗎?警員A:感冒怎樣?感冒就不會有酒精味嗎?原告:我感冒可以吧?警員B:感冒為什麼會有酒味?原告:哪有?沒有啊,不要誣賴我。
警員A:不會,我們不會誣賴你,等一下有沒有我們測了就知道了。
警員B:我們酒測器也是經過檢驗合格的。
原告:酒測就酒測啊,是怎樣?我也是正常騎機車而已是
怎樣?警員A:你就是抽菸啊,騎機車抽菸啊。
警員B:騎機車現在不能抽菸。
警員A:是不是這樣?原告:我不要跟你們「灰(台語)」啦。
警員A:我們也不會跟你「灰(台語)」,等一下就依酒測值測出來為準。
原告:......(對警員B說若干不詳之話語)警員B:我不知道什麼人。
原告:不然楊副座?警員B:楊副座是什麼人?原告:......(持續於路旁嘉南藥局前抽菸)警員B:你是退休還是怎樣不做了?原告:大家講一講不要這樣啦。
警員B:你是辭職還是怎樣?原告:不要這樣刁難啦。
警員A:對啊你既然說我們在刁難你了,那我們就依法對你實施酒測,我們也沒有給你刁難什麼。
原告:不要拍我,不要拍我啦,這招我做太多了啦。
警員A:你做太多好啊,(原告往旁邊移動)你在這裡就
好,在這裡就好,你要去哪裡?原告:實在真的,氣得要死。
警員B:別氣啦,沒什麼好氣的。
原告:唉,已經上電視上太多了,別這樣啦。
3、影片時間06分55秒許另一組支援警力到達現場,影片時間07分09秒開始可見2人分別頭戴警帽(下稱警員C)及穿著警用背心(下稱警員D)。
警員D:你的帽子要不要先脫下來比較輕鬆?原告:(搖搖頭)警員A:好啦我們先等他15分鐘啦,到1點再測。
警員D:他從哪裡騎來?警員A:三民路。
警員D:三民路西往東嗎...那他是什麼違規?警員A:抽菸啊,邊騎車邊抽菸。還有身上酒味那麼重還不承認喝酒。
警員D:你只是喝酒而已,罰金而已,你如果希望罰金輕
一點,就是你的態度要配合,要配合警方,這對你自己有好處。喝酒騎車這不是什麼很重的罪,要看你自己配合,你如果自己配合對你自己是比較有利,我這樣跟你講你是否聽得懂?原告:......(沉默,並蹲在路旁持續抽菸)警員D:沒關係,你不回應也沒關係,我們就等你喝酒結束,我們等你15分鐘。
4、影片時間08分48秒許,警員D語畢後,原告並未做任何回應,持續蹲在路旁抽菸。影片時間09分41秒,原告將白色安全帽及安全帽下之綠色鴨舌帽脫掉,影片時間09分50秒又將綠色鴨舌帽戴回,並將其安全帽置放於機車前面置物籃,之後在原地來回踱步,其間警員D對原告說若干不詳之話語,惟原告不予回應而於影片時間10分40秒走到路旁階梯坐下。
警員D:奇怪我像現在跟你講話你聽得到嗎?原告:你們的問題我都不要回答。
警員C:你的身分證號碼幾號?警員A:這裡這裡,身分證號碼在這裡,剛才有查了。警員D:看你自己啦,反正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喔,你自己
現在下來跟警方配合的態度,作為你以後罰款的金額的高低啦,我們就依法這樣子跟你講,那你自己去做斟酌。
原告:不要用...(略)...錄影在那裡啦。
警員A:那都是你的權利,我們等一下都會跟你講。
原告:(喃喃自語)氣得要死,要回家去...還要被你們亂。
警員C:車主是你什麼人?原告:......(沉默)警員C:劉先生,這台車誰的?原告:還有5分鐘啦,我有在看時間的,還有5分鐘啦。
警員C:車主是什麼人啦?警員D:我們是在問你車主是什麼人,還不會對你酒測啦,我們也知道還有5分鐘的。
警員C:車主是你什麼人?原告:我都不跟你回答啦。
警員D:隨便你啦,自己要那個...你自己的態度,決定你
的那個...我們就這樣跟你講啦,我們沒差啦,你要怎樣跟我們沒差啦。
原告:(再度拿出菸抽)警員D:我們有在錄音錄影,我們對你也很客氣的。
警員C:你要交代車主出來,車主是你什麼人你不講,還是去偷牽的?你要交代車主是你什麼人啊。
原告:真的...(沉默)警員D:要配合快點做一做,現在開始用的都是你自己的時間。
原告:唉...(嘆氣)原告:我知道你們很辛苦啦,你們也沒必要這樣對我。警員C:喝酒是你自己選擇的,不是我們警方把你那個的,我們是依法處理而已。
警員D:你喝酒不是我們警察叫你去喝酒的,你喝酒是你
自己選擇的,喝酒之後要騎機車也是你自己選擇的,那個什麼警察要對你怎樣是兩碼子事。反正再2分鐘,1點的時候我們就對你實施酒測,希望你配合。
原告:天氣這麼冷,大家會感冒,是怎樣(為什麼)?警員B:好,1點了,來做酒測,麻煩你做酒測。
警員D:我們都有錄影錄音,等你15分鐘了,也有杯水給你漱口了。
警員B:來,劉先生,我們來做酒測,麻煩你菸先熄掉。
5、影片時間16分40秒原告將手中香菸熄滅後,於影片時間16分47秒酒測器發出嗶嗶聲,開始進行酒測。
警員B:酒測器現在歸零了,這個都沒有用過的吹嘴。
原告:你又沒開哪有歸零。
警員B:有啊,現在有開,都有機器的聲音(影片時間16
分55秒酒測器發出嗶一長聲),這都沒用過的吹嘴。
原告:好好好好(點頭)。
警員B:(原告欲接過酒測器)來手不用來沒關係,我來用,我來用就好,先吸氣。
原告:我怕你作弊啊。
警員C:我們不會作弊,有全程錄音錄影原告:我自己拿可以嗎?我自己拿可以嗎?警員B:不用你手拿。
原告:我可以拿嗎?警員B:不用拿。
警員A:機器你不要拿。
警員C:你吹著我們就放下去了。
原告:(影片時間17分25秒至26秒第1次酒測:微含住警
員B手中酒測器之吹嘴,酒測器無反應。)警員B:沒有,你沒有吹氣喔。
原告:有啊,我這根牙齒沒有了(手指著自己下顎牙齒缺牙處)。
警員B:機器都沒有聲音,機器都沒有聲音。
原告:(影片時間17分34秒至35秒第2次酒測:含住吹嘴
快速吹3下,發出短促的「呼呼呼」3聲,酒測器則發出一小段蜂鳴聲。)警員C:要持續吹氣這樣,看我這樣...(示範吹氣方法)警員B:持續吹氣,可以嗎?5秒鐘。
警員A:劉先生,你聽我講喔,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你
應該知道要怎樣吹吧?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不是嗎?原告:...(被警員A聲音蓋過)...大家遵守規距好嗎?
可以嗎?OK?原告:(影片時間17分51秒至52秒第3次酒測:以左側口
腔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原告:OK,5秒了啊。
警員A:你根本沒吹啦,那機器連動都不動,你要吹下去以後機器有動作才有算數。
原告:有沒有,你自己看嘛。
警員B:機器都沒有跑出聲音。
原告:沒有嘛,都沒有顯示嘛。
警員B:機器都沒有跑出聲音。
警員A: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嘛...(遭原告打斷)原告:我都已經吹氣了好不好。
警員A:先生,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你應該知道酒測器
要怎麼使用吧?原告:你一直堅持,你一直堅持,我跟你說我已經吹氣了好不好。
原告:(影片時間18分13秒第4次酒測:以左側口腔未完
全含住吹嘴,快速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B:沒有,機器沒有...警員C:持續吹氣啦。
警員D:我跟你講(右手輕拍原告肩膀),你要吹氣吹到機器嗶一聲,那個才有算。
原告:我已經吹4次了好不好。
警員C:來劉先生我示範給你看喔...原告:好來來來你示範,你示範好不好。
警員C:這樣,嘴含在...(遭原告打斷)原告:你示範,你不要給我錄影。
原告:(影片時間18分30秒張開嘴靠近酒測器)警員B:(突然將酒測器拿開)我為什麼要給你吹。
原告:我一定要吹氣你還給我拿開。
警員B:你機器都沒有跑出聲音啊,你要像這樣子(手拿
原子筆模擬對準並發出「呼-」的吹氣聲),這樣子,整枝含進去。
警員C:你要持續吹,持續吹氣。
原告:我這個都已經做過了,你哪不知道?原告:(影片時間18分44秒第5次酒測:以左側口腔含住
吹嘴,深吹一口氣,酒測器發出嗶一長聲。)警員B:沒有。
警員A:你看,請重測,請重測。
原告:有,我有...警員A:你看,請重測。
警員B:(以右手原子筆指著酒測器螢幕畫面)原告:我有吹氣你有聽到聲音。
警員C:你現在配合一下啦,你這樣是浪費時間而已啦。
警員A:請重測給他看啦。
原告:(影片時間18分54秒至55秒第6次酒測:以左側口
腔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發出嗶一長聲。)警員A:你看,請重測,有沒有看到?警員B:(將酒測器螢幕畫面朝上給原告看)要吹5秒。
警員A:有沒有看到請重測?原告:我已經沒氣了,我已經深呼吸吹了好幾次了好不好。
警員D:你不要聽我們跟你說的方法...(以右手食指輕點
原告肩膀), 歐里桑 ,別用這招啦,那個錄影看了就知道了啦。
警員A:他吹完如果不夠氣,你請重測給他看一下。
原告:(影片時間19分07秒至09秒第7次酒測:以左側口
腔含住吹嘴,作勢吹氣,但未聽見明顯吹氣聲,酒測器亦無反應。)警員D:用力一點啦,你嘴巴根本沒含緊,你根本沒吹啦。
原告:有沒有?我已經吹氣了。
警員D:你根本沒有吹。
原告:你跟我說我沒有吹,我哪有辦法?我已經第6次了好不好。
警員D:別用這招,別用這招...原告:我已經吹第6次了好不好,你錄影我已經吹第6次了,好不好。
警員A:先生、先生...劉先生,劉先生你這樣視同拒測喔。
原告:我已經吹第6次了,你還要我怎麼辦?警員A:拒測罰9萬喔,駕照會吊銷喔。
警員D:那個是你自己以為的。
原告:那機器沒有反應啊,不是我的問題好不好,不是不我的問題,我牙齒掉1顆。
警員D:那是你的問題啦,你嘴唇含、含...(聽不清楚)警員B:那是你的問題。
原告:我沒辦法,我還喝感冒藥,再一次好不好?沒有就
算了,好不好?警員A:吹長氣,你吹長氣啦。
警員D:那是你在講的,你吹下去以後,用力。
原告:(影片時間19分46秒第8次酒測:以左側口腔未完
全含緊吹嘴即吹氣,酒測器發出嗶一長聲。)警員A:來來來,你有沒有看到,請重測有沒有看到?請
重測有沒有看到?警員C:要持續啦,劉先生。
警員D:我就跟你說要持續,要持續4至5秒鐘,不要間斷,等機器嗶一聲那個才算。
原告:我口渴了,抱歉,我口渴了。
警員D:我們已經有提供你杯水給你漱口了。
原告:我已經吹了7、8次了。
警員D:那是你自以為。
原告:不是我的問題。
警員D:那是你的問題。
原告:不是我的問題好不好,好不好,不是我的問題。警員D:是你的問題啊,你自以為有吹,其實你根本沒有吹進去。
警員C:你自己說當過警察你還這樣子不配合。
原告:我哪有不配合,我很配合了好不好。
警員D:別用那招啦,那對你自己不有利啦。
原告:(影片時間20分19秒第9次酒測:以左側口腔未完
全含住吹嘴,快速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B:你沒有吹氣啊。
原告:有啊我有吹啊,你有錄影,你有聽到我吹的聲音。
警員C:我跟你講,你根本就是在玩。
警員D:你是在玩啦。就跟你說你吹氣4至5秒,等機器嗶一聲才有算啊。
警員C:要持續5秒鐘,嘴巴含著。
原告:好,你「節(台語,計算之意)」你「節」,你不要冤枉我。
警員A:好我來,好好,你就吹下去,好了我就跟你說好。
原告:(影片時間20分44秒至48秒第10次酒測:以左側口
腔含入吹嘴,但未作吹氣之動作,警員B仍可輕易移動吹嘴,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用力,機器要動作,都沒吹,沒聲音,因為都沒
聲音...原告:好幾秒了,我已經吹了。
警員A:你含...你不是吹,你叫做含。
原告:你們一直堅持,你們堅持要給我誣...(遭警員A打
斷)警員A:好了沒關係啦,你這樣視同酒測(口誤),拒測
啦,罰9萬,駕照吊銷,3年內不能考,機車還會吊扣喔。
原告:我已經酒測了好幾次了警員C:劉先生你如果拒測我們就告知你的權利,就直接
開拒測了。現在在告知你權利,如果不配合的話...(遭原告打斷)原告:你...我配合...但是你不要這樣子誣賴我,我已經
持續吹了第幾次了?警員A:(對警員C說)你等一下,我跟他講就好了。好了
好了,拒測,先生,你這樣視同拒測啦,罰9萬啦,駕照吊銷,3年內不能考,機車再給你吊扣,還要參加道安講習。我已經跟你講了喔。原告:我已經吹到口渴了,我已經吹到口渴了,我已經吹
過7、8次了,你們的酒測器沒辦法測出來我要怎麼辦?警員B:來,我們已經跟你告知你的拒測權利了喔。
原告:可以嗎?可以嗎?警員C:沒有,現在已經告知你拒測你的權利了啦,你知
不知道啦?警員A:你要這樣消極不配合就視同拒測啦。
警員C:我們全程錄影錄音,已經告知你說你這樣是...你這樣是視同拒測啦。
原告:我知道在全程錄影,我知道,但是我已經吹過7、8次了。
警員C:你根本就...(被原告打斷)原告:我已經有吹了,我不是不吹,我已經連續吹了5、6秒,7、8次5、6秒了。
警員C:你根本就是在玩啦,你根本就是在玩啦。
原告:要不然來高等法院嘛,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作證這樣講啊,(對警員A說)你錄影也是這樣講啊。
警員A:有啦有啦,有錄影啦。
原告:我再1次,我說實在,我再吹1次,可以嗎?警員D:你要吹,按照我們的...(被原告打斷)原告:我不是不配合,我不是不配合喔,我是很配合的人。
警員D:你要按照我們跟你講的方法。
原告:我也是很遵守法律的人。
警員B:來,你要像這樣(將右手原子筆放入口中示範吹氣方式)。
警員D:你要持續4到5秒鐘。
原告:OK、OK、OK,好來再1次。(影片時間22分15秒張
大嘴,左手伸向酒測器上方欲握住)警員B:手不用來,手不用來。
原告:(影片時間22分17秒第11次酒測:張口未緊含吹嘴
即快速吹一口短促的氣,酒測器發出嗶一長聲。)警員B:沒有,沒有。
原告:OK,有嘛。
警員D:你這樣有4至5秒鐘?警員B:你這樣有4到5秒鐘嗎?原告:(影片時間22分24秒再度張口往酒測器靠近,警員
B將酒測器拿開。)警員D:你聽我們指揮,我叫你,我叫你...(遭原告打斷
)原告:第9次,第9次錄影,第9次好不好?警員C:你不用在那裡說那個啦,要玩那個沒關係啦,要玩那個沒關係啦。
原告:來,再來1次。
原告:(影片時間22分32秒至34秒第12次酒測:以左側口
腔含入吹嘴,未完全緊閉,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連聲音都沒有,連機器動都沒動。
原告:你有聽到我呼氣聲嘛,我有吹氣的聲音嘛,我已經持續了5、6次了。
警員B:來,來。(拿酒測器欲使原告再測1次)警員D:(對警員B說)你跟他告知拒測的權利就好。
警員A:沒關係啦,到時到了以後我就給他拒測而已啦。
警員B:好(看向左手腕上手錶),劉敬民先生,現在時
間104年12月12號,1點...(遭原告打斷)原告:你不要跟我講那個權利啦,我已經跟你們測了9次
了!第9次了好不好!警員B:...1點06分,你因為酒後騎乘摩托車...(遭原告
打斷)原告:我沒有酒後!我喝感冒藥而已,你不要跟我講那個,你不要給我誣賴,好不好。
警員B:...你都對警方的酒測消極不配合...(遭原告打
斷)原告:我跟你...酒測,我配合酒測。
警員B:來,你都對消極不配合喔,警方現在跟你告知拒
測權利。(原告左手伸向酒測器箱子)手不要碰我們酒測器啦!原告:再吹1次,再吹1次。
警員B:手不要碰我們。
原告:我要求再吹1次嘛。(影片時間23分22秒結束)
(二)經播放檔名「01004.MTS」之錄影內容,見:
1、此影片為接續檔名「01003.MTS」23分22秒以後繼續錄影之內容。
原告:你們有錄影嘛。
警員B:警方跟你告知,你如果拒測是新臺幣9萬元...(
遭原告打斷)原告:好不好,你們有錄影,我要求再吹1次,我沒有不
配合警員A:(對警員B說)等一下,先給他權利告知,權利告知啦,先給他權利告知。
原告:要不然來地方法院跟法官講嘛。
警員A:(對警員B說)你就照你的講就好了。
警員B:來,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你如果是拒測的話是9
萬元的臺幣,新臺幣9萬元罰鍰,然後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原告不斷插話)原告:你不要說新臺幣9萬嘛,我要求再測1次啊,我要求
再測!我要求再測!我要求再測!你們酒測器沒有吹出來...(遭警員B打斷)警員B:不是你要求啦!(音量提高)警員D:不是你要求...警員B: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我要求再測,我要求再測,測到有為止。
警員B:不行,不是你在要求啦,不是你在要求的啦,你以為你還在做警察是不是啦。
原告:不是你們說的嗎?你們說的,法律是這樣。
警員B:來啦,要做酒測,要還是不要?原告:好,來來(左手伸向酒測器)警員C:要持續吹。
警員B:手不要過來啦。
警員C:要持續吹。
警員A:持續吹氣,你這次機器如果沒動作我們就同樣給你開拒測。
原告:計秒!麻煩計秒!警員D:機器跳出來才有算數,用力一點。
原告:(影片時間00分57秒至59秒第13次酒測:左側口腔
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D:再來再來,再用力一點。
警員B:沒有。
警員C:根本就沒有吹。
警員A:機器連動都沒動。
原告:有啊,我已經第2次...警員B:這樣我要給你拒測了。
原告:第10次,第10次了,你是要怎樣。不然要怎樣啦?警員D:沒關係,你要這樣玩那你的權利。
原告:怎麼玩?我跟你說我已經持續吹氣,你們說要5秒、6秒、7秒、8秒,我都吹了。
警員C:你根本就含著而已。
警員B:再給你最後1次。
原告:身分證給我。
警員B:不用,等一下再還你。
原告:我的身分證給我,我的證件給我!你們無法扣留。
我的證件還我!警員齊聲:等一下會還你。
警員A:我們不會給你扣留。
警員B:等一下會還你。
警員A:我們等一下再還你。
原告:我的證件還我。
警員D:警察不是你在指揮的,麻煩你配合喔。
警員B:來,最後1次。
原告:我一定配合啦,我很配合啊。
警員B:劉敬民劉先生...(遭原告打斷)原告:第11次了好不好。
警員B:劉敬民劉先生...(再度遭原告打斷)原告:你們法律上不能規定我吹幾次的好不好,你一定要
吹到我有為止喔?還是要說酒測器有嗶出來?警員A:沒關係啦,到時候罰拒測9萬是你在罰的,不是我在罰的啦。
警員D:對啦那是你在罰的。
原告:還是上次酒測的你沒弄出來?警員B:好,現在104年12月12,1點09喔。
警員A:我們有權利給你開拒測啦。
原告:再吹最後1次,沒有就無法給我開罰。
警員A:有沒有辦法是我們的事。
警員B:如果你再消極不配合我們就是視同拒測。
原告:我不是不配合,我完全配合。
警員B:好,來來來,你如果拒測的話是處新臺幣9萬元,當場移置車輛保管,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
原告:你們無法這樣子做啦。
警員B:然後再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我現在跟你告知
,如果你再...如果你再沒有辦法做酒測、如果你再沒有辦法做酒測...原告:你們無法這樣子做,我完全沒有違法,我完全沒有喝酒,我只有喝感冒藥。
警員C:你全身都酒味,還沒喝酒?原告:你們已經測了10幾次了。
警員B:如果你再沒辦法做酒測,我們就是開拒測。
原告:你是要怎樣啦?你們一直堅持、堅持...你們有聞
到怎樣嗎?警員B:來,麻煩你,你說要配合,你說要配合做酒測...
(遭原告打斷)原告:你們,你們真的是要擾民耶。
警員B:來來,你說要配合做酒測,來,讓你做。
原告:好,來,我配合,計秒,幫忙計秒。
警員B:這1次如果沒有我就開拒測了喔。
原告:那有這1次沒有你要開酒測?這樣你們真的是在擾
民耶,你們不要這樣好不好,你們這樣真的是在擾民,堅持說人家有酒測,堅持說,人家測10幾次了沒事,你們堅持這樣開酒測這樣對嗎?警員A:沒關係,到時候你可以申訴,你可以申訴,到時候你可以申訴好不好。
警員B:好,來,來,麻煩你配合做酒測,來,最後1次了,我已經都跟你告知了。
原告:最後1次了喔,有沒有都最後1次了喔,好不好,有沒有都最後1次。
警員B:你如果沒有辦法測就是消極不配合。
原告:哪有沒有辦法就是沒辦法配合的,那實在真的是,
那實在真的是沒辦法聽得下去,我沒有辦法,我已經很配合了好不好。
警員B:來來,配合做酒測。
原告:我很配合的啦。
警員B:那就做啊,那就做啊,來,那就做啊,那就做啊,那就做嘛。
原告:來,錄影(指向警員A),我很配合,我很配合的人,你不要給我亂誣賴,好不好,錄影。
警員B:那就做。
原告:你不要跟我講什麼開酒測9萬,好不好,我已經很配合了,10幾次了,那是你們酒測沒辦法錄影。
警員A:不是你在那裡「灰(台語)」就有啦,這樣好不好。
原告:你酒測器無法...無法測出來嘛。
警員C:你不要再「灰(台語)」了啦,劉先生你不要再「灰」了啦,你「灰」這沒用啦。
原告:再來1次,可以吧?警員B:可以啊,最後1次了啊,我給你最後1次了啊,你如果測不出來我們就開拒測了。
原告:那我無法接受,哪有沒有辦法測出來你就要給我開
罰單,11次了好不好,你,這是你的東西,不是我的東西。
警員B:好,那你說你配合,你說你配合,來做酒測嘛,來做酒測。
原告:那是你東西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喔。
警員B:好,來配合做酒測,劉先生你說你很配合做酒測,你是守法的好公民,來,配合做酒測。
原告:還要跟人家威脅,這是什麼問題啊?警員B:好,來配合,來配合做酒測。
警員C:你不是在那裡皮在那裡那個就有效啦。你一定要
完成程序啦,你聽得懂嗎?劉先生,你自己做過警察你自己知道,在那邊盧就沒有用啦。
原告:我真的氣死你知不知道?根本就測不出來你堅持要
給人家測,還要最後1次、最後1次,8次、9次、10次、11次這樣。
警員A: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你幾期的啦?先生、劉先
生你幾期的?原告:你也不要這樣好不好,一直要這樣整人。
警員A: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你幾期的?原告:啊啊啊,這樣不對,這樣不對啦。
警員A:還是你從頭到尾都在說謊,你說你曾經做過警察嘛。
原告:來法官那裡判啦,來法官那裡判啦。
警員A:好啊,要來法官那裡判也可以啊。
原告:那是你們不要跟我講而已,說這樣。
警員D:如果用你這招有效,大家就都用這招就好了啊。
原告:那是你們酒測器的問題好不好。
警員D:不要再「灰(台語)」了啦,不要再「灰」了啦
,你浪費你自己的時間而已啦,你若要就是配合做酒測。
原告:我是沒事的人,我喝感冒藥的人你要給我說這樣?堅持要這樣弄。
警員C:你測出來看多少,不然就是零。
原告:就是測不出來嘛。
警員C:怎麼測不出來?你根本就沒吹你要測得出來?原告:我吹完了,我跟你說我牙齒少1根,你看到沒有?警員C:我跟你說,你就是這樣含住。
原告:我已經吹下去,吹了...你們也有測秒,6秒,我有吹了,我有吹了。
警員C:這樣,去,走法院啦。
警員A:那存心在那個的啦,你跟他說那個根本就...原告:哪有那種事情。
警員C:盧這個如果有效,大家都用盧的就好了啦。
原告:(對警員B說)你堅持測啦,堅持測再來1次啦,看看你們酒測器有沒有問題。
警員B:好,我配合你喔。
原告:不要跟我作弊。
警員A:那就現在重新開機給你看。
原告:我之前就這樣上當的啊。
警員A:請重測(口誤),請測試啦,有看到吧?原告:給我計秒。
警員B:好,好,有在錄影了。
原告:(影片時間6分52秒至54秒第14次酒測:左側口腔
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機器連動都沒動。
警員B:好,機器都沒動。
原告:哪有那種機器都不動,我說我牙齒少1根,你給我錄影,我沒牙齒,那種機器怎麼都不動。
警員D:好了權利跟他告知啦,扣車啦,讓他去罰9萬啦。
警員A:(改由警員A手持酒測器)好來,那個...先生,
先生...原告:我沒有大門牙了啦。
警員A:沒關係來。
原告:我真的沒有大門牙你看到了嗎?沒有大門牙啊。
警員A:沒關係,你吹你吹。
原告:(影片時間7分18秒至20秒第15次酒測:左側口腔
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你吹裡面你不要吹外面,你都吹在我的手上。
原告:我吹氣就會漏風啊。
警員A:不然你含中間,你含中間,來,你含中間,先生,你來,你含中間。
原告:我就沒牙齒我漏風的人,你是要怎樣?警員A:不然你嘴唇含緊就好了。
原告:......(沉默,蹲在路邊)警員A:不要我就給你開酒測(口誤),開拒測了喔,機車要給你扣起來喔,還有駕照吊銷3年內不能考。
原告:我已經吹了12次,我吹到口乾了,我已經吹到口乾了好不好,口乾舌燥了可以嗎。
警員A:你吹進吸管裡,不要吹到外面。
原告:已經第幾次了,你還要堅持叫我測。
警員A:你看,請測試。不然要給你扣車了喔。
警員D:你如果不要吹就算了啦,不要勉強你。
警員A:我們要給你扣車了喔,我最後1次機會給你喔。
原告: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我XXX(聽不清楚),我
已經很配合了。我跟你講,我已經很配合了,接受你們酒測,你們酒測器無法測出我有沒有酒測,我跟你說我喝感冒藥這樣而已,好不好。
警員C:你全身酒味,明明就有還說喝感冒藥。
警員A:你聽我講啦...你吹進吸管裡、你吹進吸管裡,我跟你講,你吹進吸管裡,好不好。
原告:你現在,硬要戳是怎樣?警員A:在那裡,請測試,請測試有看到嗎?顯示它已經
歸零了。(將酒測器螢幕畫面顯示給原告看)原告:請測試我知道,我也是要測試啊,但是你們測了10幾次了啊。
警員A:來,測啊,你要測測啊。
原告:我可以拒絕吧?警員D:拒絕好啊,你拒絕就是拒測了啊。
警員A:拒絕,拒絕就罰9萬啊。
原告:我已經測了10幾次了,你還堅持要我測,這是你們的刁難,好不好,這是你們的不對,你們的刁難。
警員A:好啦,等一下你如果要吹我就不讓你吹了喔。因
為我如果,拒測開出來以後...(遭原告打斷)原告:那不是,那不是我的事情耶。
警員A:那就是你的事情了,你等一下再要求要吹我就不
讓你吹了,我最後,我最後...(再度遭原告打斷)原告:不不不,那是你們要求,你們要求我酒測,抱歉,
我給你抱歉,那是你們要求我酒測,我配合,我是優良的駕駛,我配合,我跟你說我喝感冒藥,我有感冒,我已經吹了,吹10幾次了警員C:你全身酒味你不要說你吃感冒藥啦。
警員D:其實你吹10幾次...(遭原告打斷)原告:(對警員D說)對,其實都有吹。
警員D:其實沒有一次有吹進去,我們在旁邊看得很清楚,我們都有跟你錄音錄影。
原告:有,我已經持續吹了5、6秒,每次都吹5、6秒,我
真的口渴了,我口渴可以讓我喝杯水嗎?警員D:我跟你講,我們警...警方有...原告:給我1杯水,我要求提供1杯水可以嗎?警員D:我們剛才有提供杯水給你了,我們剛才有提供給你了。
警員B:剛剛已經讓你漱口了啦。
原告:可以嗎?可以嗎?可以嗎?警員C:再1杯水給他。
原告:這個於法有據嘛,要求喝1杯水,我已經口渴了。
警員D:他也不會配合啦,你給他喝水也沒用。
警員A:來,要水再給你。(自地上背包內拿出1杯水遞給
原告)原告:(喝1口水)吹到口渴了啦,你們也不能這樣給我刁難。
警員D:沒有給你刁難啦,你要這樣玩沒關係啦,那沒差啦。
原告:不是這樣啦,事情不是這樣做啦。
警員C:不用給你做,不用給你做啦,你這種的看很多了啦。
原告:事情不是這樣做,我說比較直一點,我配合你們的
酒測器,我已經吹,我騎在馬路上我給你吹,吹了10幾次你們還測不出來,你們還怪罪我,是你們酒測器有問題,我已經跟你說我有吹了,沒喝酒吹了
5、6秒。警員A:我已經跟你講...你不要講話了好不好,水給你了原告:我也已經配合你們了,對不對,我有配合你們已經每次都吹5、6秒,吹了12次。
警員A:好了好了,已經水給你了,你快點漱一漱。
原告:我跟你說我牙齒少1根我吹不出來這樣而已。
警員A:你要求水已經給你了。
原告:你們要誣賴我我哪有辦法。你們不能這樣做啦!這樣子做是擾民啦。
警員D:(對某警員說)那個...跟他再說這些是浪費口水
而已,時間到的時候跟他告知他第3次拒測的時間,拒測他如果不要簽的話就別讓他簽,車子直接給他扣起來就好了。跟他講這些,什麼道理都講不通啦,沒關係啦,如果不要聽就算了。
原告:我跟你說我真的...沒牙齒...警員D:我不想要跟你講話,你要講什麼隨便你講。
原告:我沒牙齒的人,你要叫我吹風持續6、7秒我是要怎
麼吹?警員C:那就用嘴唇含著。
警員A:4秒、4秒就好,不用6、7秒。
原告:我很配合,我很配合你們執意吹了6、7秒,吹了10幾次,吹了3分鐘了。
警員A:最後1次跟你講,這次再不照我們的方式吹氣...
(遭原告打斷)原告:你不要跟我講那個法條的問題。
警員A:不是不是...(再度遭原告打斷)原告:你說最後1次跟我講我有配合你,好不好。
警員A:好,配合來。
原告:(影片時間11分39秒至42秒第16次酒測:左側口腔
含住吹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沒風,你看,機器連跑都沒跑。
原告:我跟你說我缺1根牙啊,不然是要怎麼辦?怎麼有
風?警員A:你嘴唇...(遭原告打斷)原告:我大門牙都沒有,我要怎麼有風?警員A:你都有辦法吹到旁邊出來,你難道沒辦法吹進管
子裡?原告:我已經很配合的吹你們的氣了,我跟你說我喝感冒藥啊。
警員A:你都有辦法吹到旁邊出來,你為什麼沒辦法吹進管子裡?我問你啦。
原告:我不是故意躲避。
警員A:你這樣就是故意躲避。
原告:我跟你講實在話嘛,欸,拍一下,沒有大門牙嘛,
對不對?大門牙都掉了你要我吹有氣?持續了6、7秒我每次都配合,你是要怎樣?警員D:好了我們也依法跟我告知了,全程錄音錄影。原告:大門牙都沒有了你要我吹?我已經配合了5、6分鐘了。
警員A:來,再給你看。
警員D:不是大聲就贏啦。
警員A:請測試給你看啦。
警員B:請測試,來,劉敬民劉先生。
警員A:請測試給你看啦。
原告:你們故意的嘛,你們故意的嘛。
警員A:來你吹進去吸管就好了,你從吸管吹進去就好。
原告:你故意的啊,吹快5分鐘,吹10幾次了啊。
警員A:你從吸管吹進去好不好,你不要吹到外面去。原告:不然現在是要怎麼測?要測到天亮嗎?警員D:你10幾次根本都沒有吹進去啊,10幾次?警員A:我再跟你講1次,含著,呼-(示範吹氣方法),這樣差不多。
原告:好好,我來,我配合你,我配合你,可以嗎?我含著,拍一下,我有含喔。
原告:(影片時間13分13秒第17次酒測:左側口腔含住吹
嘴,吹一口氣,酒測器無反應。)警員A:你不要吹外面。
原告:有啊,我跟你說我就缺1根牙我是要怎麼吹風出來
啦?警員A:你剛才風都跑到這邊出來了。
原告:我含了,我有含了啊。(再度以左側口腔含住吹嘴
)警員A:換含這邊,換含這邊(指右側口腔)。
警員D:你頭不要在那邊轉來轉去啦。
原告:有啊,不然你是要怎樣?你是要怎樣啦,哎喲喂呀,氣死了。
警員D:像這種要跟他玩到天亮他一樣跟你玩,直接給他拒測就好了啦。
警員A:好啦,拒測啦拒測啦拒測。
警員B:劉敬民劉先生,你都消極不配合...(遭原告打斷
)...現在1點20分,給你拒測。原告:我沒有,我沒有任何違規,我沒有任何違規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
警員A:我要給你扣車了啦。
原告:氣死了。
警員A:你的東西拿出來,你既然不吹了我就給你開拒測。
原告:我已經配合你們那麼多次了,你們還是堅持要酒測,我跟你說我大門牙吹不出來啦。
警員B:我跟你說你就消極不配合啊。
原告:那沒有酒測,沒有酒精濃度都沒有啊。
警員B:拒測啦。
警員D:我們現在給你用拒測出來以後,你現在要吹也不給你吹了。
警員B:來你要簽名嗎?這張酒測單你要簽名嗎?先生,
這張酒測單你要簽名嗎?原告:身分證還我。
警員B:你要簽名嗎?原告:身分證還我,身分證還我。
警員A:身分證我要開單,開單要用的。
警員B:我要開單用的。
原告:不要。
警員B:你、你,你不要簽名是不是?原告:我已經跟你吹了4、5、6次了你還要跟我這樣子。
警員B:你不要簽名是不是?你不要簽名是不是?你不要
簽名喔?你這樣消極不配合就是拒簽喔,我再跟你告知...你拒簽了喔。
原告:那是你講的,那是你講的。
警員B:喔我說了就是...我說了算,我說了算。
原告:那是沒帶電話出來而已啦。
警員B:你給我嗆聲嗎?你要給我「恐」嗎?你打電話怎
樣?要給我「恐」?原告:我哪有拒簽的?我都配合你們酒測15、6次,從1點
配合現在...幾點了?1點32分了,半個小時了,還拒簽?講那什麼話嘛!警員B:講那什麼話。
原告:根本就是誣賴我嘛。
警員B:根本就是誣賴你喔?好。
原告:那實在是有夠衰的你知不知道?(對蒐證警員說)
你不要拍我了啦,到這裡為止了啦,根本就沒酒測(口誤),根本就沒酒味啊,硬要誣賴,硬要誣賴我。
警員C:你說那個都...你說那個都沒...(遭原告打斷)原告:我吹酒測已經1次、2次、3次到10幾次了,對不對
?警員B:喔你都拒簽啦?警員C:你說那個...你說那個就沒..沒用啦,你自己說你做過警察的人。
原告:抱歉,你自己拍現在時間多少。
警員C:你自己說...(遭原告打斷)原告:從12點50到現在,現在1點22了啦,現在1點22了啦。
警員C:你說那個都沒用啦,你說那個都沒用啦。
原告:你們故意要給我刁難的啦。
警員C:真的啦先生,劉先生...原告:你們故意要給我刁難的啦。我身分證還我,抱歉,身分證,你無權扣留,你無權扣留啦。
警員C:我們沒有要給你扣留,我們開完單子就還你了。
原告:你無權扣留,身分證還我。
警員C:開單開完就給你了啦。
原告:還要開單咧?我根本沒有違規還開單咧?真正有影
(台語)耶...我已經有配合酒測,我配合酒測你還開單開什麼單?警員A:隨你講沒關係,你可以去申訴沒關係。好不好?原告:申訴?警員A:對,你去申訴,好不好?原告:多跑的我跟你講,申訴?警員A:你可以去申訴啦。
原告:真正有影(台語)耶。
警員A:機車貴重的東西拿起來就好。
警員C:那個...機車貴重的東西拿...(遭原告打斷)原告:我怕你給我...怕你給我...怕你給我開走,怕你給
我偷拿走,我不能鎖起來嗎?警員A:你龍鎖打開,龍鎖打開好嗎?警員D:他不要開就算了。
原告:遇到你們這些人真的有夠煩的,你們酒測也沒效,
酒測也沒...沒什麼數據,你要給我開單?警員D:我不想再跟你講話,我不想再跟你講話。
原告:我根本也不想再理你了啦。
警員D:不要理我?我也不想再理你啊。
原告:還有什麼...什麼法條嘛,你有看到我喝酒嗎?你
有聞到我酒味嗎?警員C:你全身都酒味還沒有?原告:沒有!警員C:全身都...講話出來全身都酒味還沒有?原告:全身都酒味那是你講的,現在晚上,全身酒味?硬要給我栽贓。
警員C:車主是你什麼人?車主是你什麼人?原告:我不回答你的問題啦。身分證還我,你無權扣留我
的身分證!身分證拿來!警員A:小聲一點,晚上別人在睡覺啦。
原告:我的身分證還我啦。
警員C:罰單開完就還你了啦。
原告:我的身分證還我啦。
警員C:開單開完就還你了。
原告:什麼開單?拜託我有什麼規距?我有違反什麼規距
?你要開單?你們實在有影(台語)耶。警員B:(問在場其他警員)拒測是三十五四喔?原告:我要特別強調我已經測了半個小時了,都沒有數據,都沒有酒測數據。
警員D:現在不要跟你講那些了啦。
原告:你都故意誣賴我,我牙齒沒了的人。
警員D:我剛才就跟你講了,你如果用這招有用,大家就
都用這招就好了,我不想再跟你講。你有聯絡的電話嗎?原告:沒有啦!你不要跟我說那個啦,身分證還我,身分
證來,身分證,我的身分證!我個人的證件你無權扣留。
警員C:我沒有要給你扣留啦,紅單開完...(遭原告打斷
)原告:你要給我扣留啊,就是在你那邊啊,拿給我!拿給
我拿給我拿給我,我的身分證拿給我,我的身分證還給我!警員C:我不要跟你說了啦。
原告:身分證還我!不然去跟法官講,身分證你給我扣留。
警員C:我沒有給你扣留啦。
原告:有!在你那裡!拿來!(影片時間19分14秒至32秒
原告轉身背對鏡頭抽菸)酒測10幾次了都沒事你是在怎樣?半個多鐘頭了,不然再來1次啊,酒測,再來1次,沒有就放過我。
警員C:沒機會了啦。
原告:沒機會?我要求啊,是你不給我的啊。
警員A:小聲一點啦,你這樣都吵到左鄰右舍了啦。
原告:那個都是證據,都是證據,我要求酒測你不給我的
。(影片時間19分59秒至20分02秒再度轉身抽菸)無權扣留我的東西,無權扣留我的東西。好不好?
2、影片時間20分09秒許開始原告再度轉身背對鏡頭抽一口菸後,將菸蒂丟在地上,隨後彎腰將該菸蒂熄滅。影片時間20分43秒開始原告走向在警車引擎蓋上開單的警員A、B、D三人。
警員B:你有要留聯絡電話嗎?原告:......(沉默)警員B:你有要留聯絡電話嗎?原告:......(沉默)警員B:不要喔?原告:我有權保持沉默嘛,我何必回答你。
警員A:可以可以可以,都可以啊。
原告:你把我身分證還給我。身分證咧?身分證咧?身分
證!身分證拿給我!身分證!我的身分證你無權扣留嘛,我的身分證還給我。
警員B:來身分證還你,來,身分證還你,身分證還你了
喔。(將原告身分證交還,於影片時間21分46秒由原告收受)警員D:你在這裡簽名,你要簽名嗎?原告:你給我扣留那麼久,扣留1個小時了。
警員B:來,你要...拒測的紅單你要不要簽名嘛?你要不
要簽名?原告:你不要跟我講,我要寫字,我要寫字我要寫字,我
可以寫字吧?警員B:你要不要簽名而已啦。
原告:我可以寫字吧?你要要求我簽名我可以寫字吧?警員B:我沒有要求...(遭警員A打斷)警員A:這公文書的東西你不可以隨便寫。
原告:你要求我簽名我可以寫字吧?警員B:我沒有要求你簽名,你要不要簽名而已,你要不要簽名而已。
原告:我可以寫字吧?我可以要求在上面寫字吧?警員A:不可以,不可以。
原告:我已經測了...我已經經過了你們酒測半個小時,
10幾次...警員B:公文書,公文書不是讓你寫...公文書不是讓你寫...公文書不是讓你寫。
原告:...沒有酒測的經驗,沒有數據!你要求我簽名又要給我開單。
警員A:到案處所和日期。
警員C:告知到案處所就好了。
警員B:來,你拒簽,你拒絕簽名喔,拒絕簽收喔,到案
處所是新營辦公室,到案日期是,到案日期是...到案日期是105年...105年1月十...(影片時間22分46秒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