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文王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文王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