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91號
聲請人 張文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僅表明確認被告持有之債權憑證新台幣壹萬柒千零肆拾伍元債權不存在,並未具體表明是哪張債權憑證所記載的債權,且債權有沒有包含利息,還是只有本金,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又本件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應提出載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聲請狀,併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