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19號原告 遇湘萍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被告 蘇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賴育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