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諺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9年度偵字第23344號、109年度偵字第24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本件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