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信文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109年度勞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信文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萬3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