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交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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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交簡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埔交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辰旺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埔交簡字第40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