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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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曾艶如
被 告 張正萍
盧世安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民國110年8月27日在屏東縣
鹽埔鄉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第2項請求「被告償還和解價金
20萬元」,核其雖為數請求,然目的為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