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2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乙○○
樓及地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6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點5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86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1年1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16,62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授信約定書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5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02-4│建│0│13│29│10000分之188│├──┼───┼────┼───┼────┼─┼──┼──┼────┼──────┤│002│台南市○○區○○○段│902-12│建│0│01│27│10000分之18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位││├──┼─┼──────┼────┼────┼─┼─┼─┼─┼─┼─┼─┼──┼─┼─┼──┤│001│15│台南市北區公│台南市北│6層樓房│40│40│││││80│鋼筋│4.│平│全部│││32│園路487巷○○○區○○段│鋼筋混凝│.3│.3│││││.7│混凝│44│方│││││號│902-4地│土造│8│8│││││6│土造││公││││││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正興段158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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