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1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23年10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點5計算,②2,000,000,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點45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10月
2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授信約定書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6年度拍字第5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14│建│0│00│75.90│全部│├──┼───┼────┼───┼──┼─┼──┼──┼────┼─────┤│002│台南縣│永康市○○○段│813│旱│0│00│59.75│100分之2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平│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台│台│位││├──┼─┼──────┼────┼────┼─┼─┼─┼─┼─┼─┼─┼──┼─┼─┼─┼─┼──┤│001│6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4層樓房│27│44│42│22│││13│鋼筋│5.│5.│2.│平│全部│││6│埔園里中山南│康市正強│鋼筋混凝│.1│.2│.6│.2│││6.│混凝│94│37│69│方│││││路471巷81弄5│段814地│土造│0│3│0│0│││13│土造││││公│││││0號│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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