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41號聲請人粕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井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設定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附表內容有誤(詳細之品名、單位及數量等),請補三份。
(四)留置物現為聲請人實際占有及留置物所在地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