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07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系爭票號BA0000000號支票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並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