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維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維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於107年11月2日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維仁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8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8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罪刑接續執行中,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