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佳偉有下列科刑紀錄:(一)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2案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三)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4月2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
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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