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秋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