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四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勻伶國際有限公司吊牌叁張、勻伶流行館名片叁張、寄件用貼紙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頁第一行「日商三麗
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歐公司)」更正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頁第十九行「『HE
LLOKITTY』」更正為「『HelloKitty』」。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頁第二十行「ker
olerokeroppi」更正為「kerokerokeroppi」。
㈣證據部分:通聯調閱查詢單二紙(警卷第一三八、一三九頁
)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考,且業與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另與告訴人三麗鷗公司議妥和解條件,此有和解契約書、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各一紙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既與告訴人和解,並取得告訴人諒解,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仿冒商標物品┌──┬──────────┬─────────┐│編號│仿品名稱│數量│├──┼──────────┼─────────┤│一│仿冒凱蒂貓帽子│三十五件│├──┼──────────┼─────────┤│二│仿冒凱蒂貓沐浴球│一百十七件│├──┼──────────┼─────────┤│三│仿冒凱蒂貓盥洗組│四十七件│├──┼──────────┼─────────┤│四│仿冒凱蒂貓水壺│十二件│├──┼──────────┼─────────┤│五│仿冒凱蒂貓原子筆│四十件│├──┼──────────┼─────────┤│六│仿冒凱蒂貓錢包│二十二件│├──┼──────────┼─────────┤│七│仿冒大眼蛙錢包│二件│├──┼──────────┼─────────┤│八│仿冒凱蒂貓削鉛筆機│一件│├──┼──────────┼─────────┤│九│仿冒凱蒂貓背包│二十六件│├──┼──────────┼─────────┤│十│仿冒凱蒂貓便當袋│五件│├──┼──────────┼─────────┤│十一│仿冒凱蒂貓皮夾│十四件│├──┼──────────┼─────────┤│十二│仿冒凱蒂貓餐具組│十四件│├──┼──────────┼─────────┤│十三│仿冒凱蒂貓圍兜│十一件│├──┼──────────┼─────────┤│十四│仿冒凱蒂貓浴帽│三十九件│├──┼──────────┼─────────┤│十五│仿冒凱蒂貓便當盒│一件│├──┼──────────┼─────────┤│十六│仿冒凱蒂貓毛巾│二件│├──┼──────────┼─────────┤│十七│仿冒凱蒂貓貼紙│一件│├──┼──────────┼─────────┤│十八│哆啦A夢餐具│二件│├──┼──────────┼─────────┤│十九│哆啦A夢水壺│十八件│├──┼──────────┼─────────┤│二十│哆啦A夢沐浴牙刷套組│七十件│├──┼──────────┼─────────┤│二一│哆啦A夢沐浴球│六十九件│├──┼──────────┼─────────┤│二二│哆啦A夢貼紙(大)│十三件│├──┼──────────┼─────────┤│二三│哆啦A夢便當袋│二十二件│├──┼──────────┼─────────┤│二四│哆啦A夢衣服(背心)│一件│├──┼──────────┼─────────┤│二五│哆啦A夢圍兜袖套│二十九件│├──┼──────────┼─────────┤│二六│哆啦A夢餐盒│一件│├──┼──────────┼─────────┤│二七│哆啦A夢餐筷│一件│├──┼──────────┼─────────┤│二八│哆啦A夢沐浴球│二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