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杜翠雲吉泰 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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