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2號
104年度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 羅大 為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上訴人 羅志傑 被上訴人 羅淑媛 被上訴人 洪羅雅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黃國瑋 律師 吳忠諺 律師複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被上訴人 羅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