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61號聲請人 邱金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金朋施王芳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載明確切之年、月、日。
三、相對人施金朋、施王芳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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