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謝崇浩 被告 李麗梅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4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麗梅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