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欣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相對人蔡欣樺、關係人 蔡欣諺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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