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杜榮昌 被告 徐彩恩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5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Facebook網站開放式塗鴉牆,張貼原告個人資料並為不實指控,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並使原告生活上及精神上均受有影響,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回復原告名譽。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