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時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時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時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71號、本院
105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3日│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5日│105年3月1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第2731號│7373號│7373號│737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審易字││審││第1532號│第1212號│第1212號│第1212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字第15│││││││32號)│││││├──┼───────┼───────┼───────┼───────┤││判決│105年6月16日│105年5月13日│105年5月13日│105年5月1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105年度上易字│105年度上易字│105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第1371號│第1371號│第1371號││├──┼───────┼───────┼───────┼───────┤││確定│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