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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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志成
謝緣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
張天香 陳榮哲 律師 高紫棠 律師被告 許月琴 兼訴訟代理人 林勝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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