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2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椿櫻 訴訟代理人 楊灶 律師複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主徒會法定代理人 張世杰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劉育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