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樺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