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被繼承人 林汶

6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坤揚┌─────────────────────────────────────────────────────────────┐│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龜山鄉│牛角坡│樟腦寮│一三0│田│││捌佰捌拾柒│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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