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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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5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上開判決係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7年5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7年6月2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6月26日送達被告之新竹縣○○鎮○○○路○○○號住所,由其同居人即母親 鄧林招妹 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7日期間之末日為97年7月3日,經加計在途期間2日為97年7月5日,因當日及翌日為星期六、日休息日,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97年7月7日代之,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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