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辰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辰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8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判決駁回確定;㈣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27號判決判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另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2罪、各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至㈣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㈤復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12月31日,並於101年7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7521號函及所附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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