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32號原告 施勝義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被告 房澎興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補正兩造及原告生父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利本院確認人別及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