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請人 莊璧榕 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莊壁榕 」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璧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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