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329號原告 田偉力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 陳永喜 律師被告 張銘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他字第一七三九、二一五四號案件之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張銘州涉及仙人跳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他字第1739、2154號偵查中,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2年8月12日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可佐 ,上開偵查案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