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87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謝耀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342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耀緯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與 曾宇 (曾宇違序行為部分,由本院另為裁處)於民國109年8月1日7時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因口角糾紛互相鬥毆,認被移送人及曾宇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9年8月1日7時7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採證照片4紙。

 ㈢現場影像光碟1片(檔案名稱IMG_4435;長度2分5秒,其中12秒至1分17秒處)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品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