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676號
原 告 陳相妘
被 告 王瑞卿
簡秋嬌
上原告與被告 黃泓威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王
瑞卿及簡秋嬌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
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王
瑞卿及簡秋嬌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330元,如被告2人逾期不墊支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原告
撤回對被告王瑞卿及簡秋嬌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王昱平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