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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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美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月雲
周貴珍 周香媚 周換枝 周月英 周志松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富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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