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91號

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方偉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若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05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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