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進宏 被告 陳彥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