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謝家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玄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61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俊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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