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2號原告進隆地板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潘香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9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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