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爾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402元,及其中新臺幣48,913元,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爾祥於93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402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913元自96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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