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林金田 原告與被告 黃明欽 、 楊秋暉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