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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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