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被告 戴錦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6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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